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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迷惑于谁的眼泪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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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借相关案例陈述法律理念。今天要谈到的是刚刚发生于美国的一个案例。19岁的中国留学生江玥(女)所驾车辆被追尾,肇事车由32岁的霍莉·戴维斯驾驶。追尾事故发生后,戴维斯持枪下车,向江玥车内连开数枪,导致后者伤重不治。目前,戴维斯面临预谋一级谋杀罪、持致命武器加重恐吓、持致命武器妨害治安等三项指控。

本案被诸多国内媒体报道。在这里,我要谈到的是《环球时报》与新华社的报道。《环球时报》的报道中谈到:“当警察抓获戴维斯时,她否认犯罪事实,也未显示出任何悔意。”新华社的报道中未见相关表述。两家媒体都采访了美国的律师,就一些法律问题作了说明。

相对而言,《环球时报》的陈述很打动人、激起许多人的愤怒,但非常不专业。即所谓“悔意”,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一个人的内心是无法被其他人看透的。个中人犯了罪,并被抓获了,纵然表示后悔,究竟是后悔于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还是后悔于自己没藏好、躲好,被抓住了,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当事人处于此种境地,为了讨好陪审员、法官,以求取处罚尺度更轻,一般而言,自然表示后悔,表示对被害者的歉意。表达歉意,表达诚挚的歉意、最诚挚的歉意、最最诚挚的歉意、最最最诚挚的歉意……诸如此类的东西,也不过就是嘴巴两张皮、张口就来罢了。

譬如,此前发生在北京的案例:某司机因停车纠纷,竟摔死了对方的女儿。庭审前,表现得那个悔哟,那个煽哟,多次强调请法官一定要判处自己死刑。然而,真的被判处死刑时,立刻不干了,立即要求上诉。他当然有上诉的权利,且未必不能争取到改判的机会。在这里,我只想强调: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口头、公开表示悔意,不过是一种利己主义的表演,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所以,法理上说,嫌疑人主动交代执法机关未曾掌握的犯罪事实,乃至做“污点证人”,协助执法机关破获其他严重的刑事案件、抓捕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可能换取减免处罚的待遇。然而,对于执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嫌疑人搞抗拒、狡辩依然是其权利,不因此而从重,但老实认罪一般也不从宽。不能因为其落入法网后,不敢嚣张了,就任意减免其处罚。

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尤其不要搞那种表演性质的东西。特别在官员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往往组织写什么“悔过书”,无非我生长在一个小山村、吃百家饭长大……而今堕落成一个罪犯,辜负了谁谁谁的信任等。人家是犯罪了,但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这样搞羞辱刑、肆意侮辱其人格算什么?纵然是罪犯,其人格尊严、法定权利依然应受保护。而类似表演往往在庭审时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作为轻判的依据,那又变成了制度性包庇。

说到悔罪,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积极退赔成为重要的标准。然而,法理上不通。积极退赔就可以受奖、额外减刑,难道不积极退赔是谁的法定权利?其中的关键,在于我国实际上将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捆绑在了一起,以至于受害人坚决主张依法给予对方刑事处罚的话,往往就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放弃民事赔偿权利。反之,得到较多的民事赔偿,就不得不为对方出具求情书。因此,以钱买刑、买命之说鼎沸,严重伤害了一般民众的情感,应予制度改革。

即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应彻底分开,惩罚性赔偿应正式明确于法律。否则,一个人受到伤害,如果受伤,不过计算医药费以及少许营养费并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失去了生命,家属得到的赔偿也不过是一些丧葬费,这明显不合理。如新华社采访的张军律师计算,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定非常高。纵然戴维斯拿不出这笔钱,法院穷尽追讨手段也不能实现足额赔付,至少,法定的赔偿数额、赔偿义务在。如是,就可以避免某些个人、家庭明明有经济能力,却以赔款为要挟,迫使受害人或其家属出具求情书,以及受害人或其家属因经济诱惑以及现实生活压力而不得不出具求情书的极端情况发生。

法律之为法律,论行为的实际结果,求处罚的公平,避免当事人受二次伤害,本来不应迷惑于谁的眼泪。(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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