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纵然夫妻,也是独立个人的结合体;尽管组成了家庭,个人在终极意义上依然是独立的人,有其权利、责任所在。
民法相关条款这样修订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法理清晰、观念进步、条文严谨。此前报道过的一些案例,如夫妻中的一方疯狂举债,而另一方虽然不知情,却祸从天降,因夫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存在而被迫共担债务,从此就不太可能发生了。凡此种种,支持者多,不赘述了。
舒圣祥先生因此产生些忧虑,撰文说要“防假离婚躲债”,即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可能在以一方名义借债后,通过如假离婚、签字方净身出户等方式逃避债务。因此可能会衍生出诸如不提供未婚证明就无法单独借债的种种乱象。
舒先生的忧虑有一些道理,但相关乱象并不会很严重。借贷无非信用贷与抵押借贷两种,前者本来主要关系个人的信用,而后者,债权方一定会索要财产权证。如果财产权证上署名(如房产证),且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肯定会要求同时签名。另一种情况,即相关财产是独立产权,那么抵押期间不会允许擅自转让、赠予。
话是这么说,意外却总是有的。譬如,房产虽然是独立产权,系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存在贷款,且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其中就包含有另一方的部分实际产权。如果这套房产被署名方抵押,而另一方不愿共同承担,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得合理补偿,那么,对这套房产实施强制执行的话,不就成了对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剥夺吗?这在法理上说不过去。
由此又想到另一种情况。下面的一个案例,其实许多人都知道的:有那么一位著名的教授,在某一段婚姻的存续期间包了“二奶”,并赠送价值巨大的财物,后来双方分手,前妻竟然将著名教授告了(是否由教授在幕后主使,未知),理由是著名教授送给“二奶”的财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赠送时未经自己同意,要求判赠送行为无效,竟如愿。
基于道德理由,许多人在嘲笑“二奶”同时至少不觉得这样的判决结果非常不妥当。然而,换一种情况,如果某人现在去恶意消费,上至帝皇级的奢侈性消费,下至去菜场里买两笼汤包,吃一笼而丢一笼,其配偶能不能以消费所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某人消费前未经请求、消费时不通知、消费后不补办审批程序为理由,要求判处消费行为无效、经营者退还消费款项?
我不是主张不道德的交易,只是想说:现代社会是规则社会,尤其是其中的法律条文必须法理清晰、条文严谨。在上述案件中,我个人觉得合理的判决结果是:该著名教授自愿赠送财物给“二奶”,行为有效,但前妻主张所赠送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查证属实,则相关财物中的前妻应得部分为著名教授对前妻的负债,由著名教授负责偿还,与“二奶”无关。
规则就是规则,不能因为道德上的苛求而在某些案例中走样,否则便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譬如说,官员们的腐败性消费人人喊打,但一经查实,也只能处分、处罚特定官员,不能轻易认定消费本身不合法,绝不能责令合法经营的经营者退款。不然的话,哪还有人敢打开门做生意?
所以,相关条款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与必要存在。以人终究为独立个体为原则,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将财产权做实。虽夫妻双方之间,夫是夫的财产,妻是妻的财产,必要时一定能划分清楚。其实,中国古代也是这种理念。据唐律,如果妻子被休,或者妻子没有亲生的孩子,那么,她的陪嫁是应该退还给娘家的。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性单位,但终极意义上的权利、责任单位终究是独立的个人。于方方面面处明确个人的权利,且最大力度地保护、保障之,是现代原子化社会里的必需。纵然因此造成些现实操作中的麻烦,如同舒先生所提到的那些情况,也只能尽量从制度上避免,而在现实操作中容忍。
(言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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