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现公布《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17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3号(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0724—2376247
电子邮件信箱:jmfzbzhk@163.com
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对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改造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城市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助规划部门审核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
行政审批、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安监、房管、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第六条
新建、改造临街建筑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
新建、改造单栋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一致。规划部门在批准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老旧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分步骤组织实施,并应当统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采取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
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霓虹灯、标牌、标识、画廊、橱窗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设置。
建筑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墙及外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各种文字、图案、标语或者标贴。
第八条
店招招牌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高度不得大于1.8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且应当与建筑立面平行。不得多层、重复设置。设置时,应当实行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小于2米。
二楼以上需要设置指引标识的,应当在建筑物出入口墙面集中设置或者独立设置。
第九条
依附于建筑外立面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管线,应当排列整齐、归整有序。配电箱、电信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
第十条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阳台、窗户在设置防盗网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栋楼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机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设置,牢固安全,整齐规范,并实行美化遮挡。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建筑物时,应当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和空调机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调机冷凝水不得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条
建筑物遮阳篷应当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妨碍疏散救援通道。遮阳篷材质应当选择与墙体本色相协调的专业阻燃材料。
第十三条
单幢建筑物一楼卷闸门应当保持色彩一致、安全整洁,完好无锈蚀,定期油饰见新。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卷闸门改装成玻璃门。
第十四条
纳入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新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配套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照明异常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和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一店多牌、招牌残缺破损修复不及时或者未围挡施工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外立面防盗网、空调外机等设施未进行美化遮挡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卷闸门锈蚀、破损修复不及时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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