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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保障被羁押人权利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立法本意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荆门日报
□王怡

一、关于被羁押人人权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人权的概念和内涵。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理念的人权思想萌芽很早就出现了。如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都闪烁着以人为本的光辉思想。人权由人和权利两要素组成,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权利,二是强调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两个基本内核,即人权的两个基本特性,普遍和平等。

(二)对被羁押人进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1.被羁押人是弱势群体。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最能反映整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状况,而在所有的社会弱势群体中,被羁押人员因为权利的被剥夺和受限制,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被羁押人的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

2.保障被羁押人人权最终是为了保障所有人。对于普通人来说,羁押场所似乎是一个遥远、难以想象的世界,但犯罪的法定性决定了我们现实中的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成为被羁押人员的危险,这样对被羁押人员权利予以保护也就同时意味着对社会所有主体的权利予以了间接的保护。

3.羁押经历对被羁押人的再社会化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向被羁押人昭示国家、社会和法律对他们的不离不弃,使他们在人生最灰暗的时刻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能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不偏不倚,重树回归社会的信心,重新做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立法本意

(一)进一步核实羁押必要性的确定性。在羁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错误羁押、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的情况,前两种属于违法羁押的范畴,应当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纠正。而第三种不必要羁押则是刑诉法新增加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针对的对象。因为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进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必须对羁押的使用条件限定在“最有必要”的情形下,对其施以较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通过检察监督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并最终保证羁押的必要性和确定性。

(二)切实加强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监督审查,可以动态地掌握被羁押人员的各种羁押信息。对于经监督审查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被羁押人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经审查确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答复被羁押人员及其亲属,有效化解被羁押人员及其亲属的疑惑,消除矛盾隐患,维护法律尊严。

(三)有效节约羁押成本。羁押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使用必须辅以必要的羁押场所、一定数量的监管民警、相当数量的物质保障,需多方努力,才能共同维持监管工作正常运转。羁押的成本,大致相当于侦查、检察、审判成本之和,甚至更多。加之羁押或然性所致,难免有被羁押人员疾病、伤残、死亡等重大事故发生,其成本更难以预计。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对没有羁押必要部分人员予以剥离监管场所,降低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四)补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具体刑事诉讼活动而言,履行检察职责均需依法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必要性审查职责的确立,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至整个羁押过程,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使整个检察监督体系日趋完善。

(五)克服和纠正羁押弊端。长期以来,羁押一直游离于公众的视线之外,羁押的完全不独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利,有悖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诉讼理念,而且还会造成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等诸多社会问题。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确立,则使羁押具有了可审查性、可变更性、可救济性等司法救济性质,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设置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案件的全面性。罪行的轻重不应当成为羁押的理由,即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地适用启动标准。二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应当对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平等的羁押必要性启动标准和评估标准。三是审查阶段的全面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诉讼环节,从执行逮捕开始到最后判决执行,全过程都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的范围。四是审查内容的全面性。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应当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又应当审查羁押的合理性。

(二)兼顾羁押功能与人权保障的原则。在所有的强制措施中,羁押的诉讼保障功能最好,但对自由损害最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一定程度上担负着平衡国家刑事追诉权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重任。在设置科学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时应当把握好尺度,宽严适当。标准设置过宽,会干扰正常办案工作,有损检察监督的威严;过严,则难以有效控制羁押,对人权保障产生负面影响。实践中,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引入诉讼风险评估机制,对采取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做好预判和防范措施。

(三)兼顾诉讼利益与非诉讼利益原则。在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羁押或者不羁押对诉讼过程、诉讼相关人员的影响,还需要考虑一些非诉讼利益。例如,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公司、企业负责人,或者国家重大项目关键人员等,如果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不变更强制措施容易导致公司、企业倒闭、破产,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需要予以特殊考虑、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比例性原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必要的羁押应当也是合理的羁押。而比例性原则是判断羁押是否合理的关键。一般认为,所谓“比例性”,其“基本含义是未决羁押的使用及其期限应当与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或者成正比例关系”。(作者系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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