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不敢”,出自老子的《道德经》: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原意大致是:“鲁莽的人就会招致杀身之祸,谨慎的人对规律有所顾忌和敬畏就能存活”。勇于不敢,告诫我们,对事物存在的规律要保持敬畏之心,遵循事物规律,对于背离规律的事不敢违反。
敬畏规律,不可逾越法律界限。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一国管理国家的最高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愚以为,法律是一种规律,一国一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法律,一国一地根据各自社会发展的进程进行立法并进行修订完善。法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规律在法制上的体现,立法与修法代表了国家治理、国家发展的一种规律。因此,我们需要经常地学习法律,认知法律界限,心存敬畏,不敢逾越雷池一步。不能心存侥幸,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有“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明朝皇帝朱元璋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乐”,群臣众说不一,唯老臣万钢答:“畏法度者最快乐”。这一明君贤臣的对话流传至今,无外乎“畏法度者最快乐”这句话所蕴涵的至深哲理,诠释了法律的本质,告诫人们认知法律界限,心存敬畏,不得逾越,方能快乐。
敬畏规律,不可逾越纪律的界限。纪律是一个集体和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条文。愚以为,纪律亦是一种规律。纪律是集体和组织内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一个集体和组织为了其利益也会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对纪律进行修订,纪律反映了组织治理和集体发展的规律。在安全生产中,违反生产纪律、规章制度,往往会造成损失,甚至造成流血死人、群死群伤。在我们工作中,更要引以为戒,不可逾越纪律的界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万不可心无所谓,小错不断、大错不犯,须知“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
敬畏规律,不可逾越文化的底线。文化,笼统地说,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创造形成的产物。具体地说,是指一国、一地或一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文化艺术、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公序良德等等,不一而足。文化是一种规律,毋庸置疑。对文化的认识和敬畏,反映了一个人的文化素养、文化境界和整体素质。对文化底线的挑战,无不受到历史的唾弃。魔术演员刘谦“跪拜天皇事件”,让其由一度风靡国内的大明星变成被国人唾弃的丑角,退出国内舞台。对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底线的无知与漠视是其消失在人们视线的必然。2012年,原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开怀大笑。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是人类社会一致的文化认同。“死者为大”,是生命尊严的重要内涵,是习俗和文化。在这个场合开怀大笑,杨达才挑战了习俗文化的底线,理所当然地很快“风靡”网络,被“人肉”,成为被人唾骂的“表哥”。文化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需要的是敬畏和尊崇。
敬畏规律,不可逾越心境的底线。心境是一个人谋事、共事、做事、成事的思想根基。大凡成事者,都必定有良好的心境,这是一个定律。“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忘初心,说的是一个底线和境界。愚以为,心境的底线应该是能够保持心态基本平衡与平静,心中大局尚存,做人做事不失大体。人生似潮水,有起必有落。“不妄想则心安,不妄为则身安”,这句话诠释了心境底线的重要,不失理性的心态才能保持心境安宁,安宁的、良好的心境才能发动理性的作为,理性的作为才能获得人身的安全自由。现在有句时髦的话是“心态决定状态”,一个人要保持正确的、良好的心态,才能保持良好的心境,才能夯实我们事业之基。
勇于不敢,不是明哲保身,随波逐流;勇于不敢,不是害怕犯错,无所作为。勇于不敢是认真严谨的处世态度,认知规律,敬畏规律,把握规律,敢于担当,勇于作为。
勇于不敢,勇于敢之。
(作者系荆门市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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