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发生在山东济南的“于欢杀辱母者案”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某企业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此间,有知情者多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报警,终于盼得警察到来。但来的警察并没有采取措施让于欢母子摆脱困境,只是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便离开,并任由讨债人限制于欢母子自由并不断对母子俩施加侮辱谩骂、抽耳光、用鞋子捂嘴等行为,导致矛盾迅速升级,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舆论一片哗然。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已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与该案紧紧相连,于欢案处警民警郭增金、朱秀明等人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
随着于欢案二审进入重新调查阶段,舆论渐渐平息下来,相信此案最终会有一个既符合法理又符合人情的结果。但是,人们仍在思考:如果案中的处警民警稍稍负一点责任,事情一定会是完全相反的结果,而这两位处警民警为什么会“当为不为”呢?
我们常说“执政为民”,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何谓“公仆”?“公仆”就是大众的仆人,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在有些公务员心中,这种公仆意识,只是说说而已。真正做起来,“全心全意”往往大打折扣。这样的公务员“为官不为”,人民利益受损,群众意见很大。
针对“为官不为”,习近平总书记分析说,当前“为官不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同时指出,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应该予以严肃批评。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批评的“为官不为”现象,还只是一般性工作作风问题。而于欢案中处警民警“当为不为”行为背后可能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新闻界,有两种被称为“新闻腐败”的行为是应该严格杜绝和惩治的。一种是“有偿报道”或称“有偿新闻”,报道者为了一己之私利,报道虚假新闻;一种是“有偿不报”,报道者得了别人的好处,把有关的“问题报道”或是批评性报道压下来不报。两种行为表现形式上有着“为”与“不为”的差距,其实质都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腐败行为,与行政执法领域“不得好处不办事,得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现象如出一辙。据此推断,于欢案中处警民警违背常规“当为不为”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工作作风问题,其背后是否还有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可以静候调查的结果。但无论结果怎样,这种“当为不为”的现象蔓延开来,对于执法者形象的损害都可能是致命的。
“当为不为”,损害的是公仆形象,失去的是民心。前苏联共产党垮台后,有专家指出,“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86%的苏联人民认为苏共不能代表工人农民了。一个顺民心建党、靠民心执政、尊民心发展,拥有93年建设史、74年执政史的世界性大党最终被民心彻底抛弃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当引以为戒。当前,我市正在开展针对“庸懒散慢”问题的集中整治行动,“当为不为”就是“庸懒散慢”问题的集中表现。我们一定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用实际行动树立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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