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蒋妮君
常念)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印发《荆门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市保障律师执业工作取得一定进步,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庭审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尚未全面建立。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自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严禁对律师执业行为法外设限;要严格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确保律师依法、便捷行使调查取证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论辩护权;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力度。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看守场所需设立能够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会见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专供律师阅卷室,配备必要的打印和复制设备;人民法院应为律师参加庭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置参与诉讼专用通道,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更衣室。所有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设施和设备需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
在健全保障律师权利救济机制方面,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负面清单,一旦发现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快速调查、快速处置。律师认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也可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提出权利保障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要立即受理,对律师反映的侵犯执业权利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有力推动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为深化全市律师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链
接
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
——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及时清理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律师执业行为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其中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立即停止执行,严禁对律师执业行为法外设限。
——严格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
各级司法机关应不折不扣地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不得随意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范围,特别是不得将一般贿赂犯罪案件视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拒绝律师会见。
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看守所查验办案机关出具的许可文件后,应当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除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外,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派员在场。
——确保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向律师提供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律师查阅刑事案件材料,不得只提供程序性案卷材料,不提供证据案卷材料;同时,不得限制律师阅卷时间和次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努力满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信息化需求,允许律师采用拍照、扫描等电子信息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司法机关应创造条件创建电子化案卷材料。提供给律师的电子化卷宗材料应采用通用格式;采用特殊格式的,应提供相应运行程序软件。
——确保律师依法、便捷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申请调查、查询相关信息,有关单位不得要求律师另行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证明或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但律师在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时,需要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明。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收集、查询与其承办案件无关的信息,所收集证据和查询结果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对外泄露有关证据和信息。
——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论辩护权
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得以将律师书面意见附卷的方式代替听取律师言词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许可,律师在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时,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打断,不得限制律师发言时间,除重复发表意见的情形外。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发言,不宜在律师发言的同时讨论案情或庭审情况,不得在律师发言时接听电话,甚至离开审判席。确有紧急情况,应当临时休庭。
——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力度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理由,不能简单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辩护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等语言一笔带过。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