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中央明确,到
2020
年建成
8
亿亩高标准农田,到
2022
年建成
10
亿亩高标准农田。2018
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4
号)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农田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做到疫情防控和农田建设“两手抓”“两不误”。加强分类指导,分区域制定复工方案,加快建设进度,弥补工期损失。加快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新建项目开工。严格质量控制,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规定,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行,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全国范围中选择确定,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
30%,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40
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60
万元。补贴受益信息和资金使用进度实行实时公开,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常年开放,农民购机后随时申请补贴,可通过手机
APP
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也可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现场录入。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实行限时办理,整个周期最长不超过60
个工作日。2020
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财政部已于
2019
年
10
月底通知各省,目前正陆续分配到县。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在补贴范围的确定上,扩展生猪等主要畜产品生产及助力丘陵山区等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品目,缩减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重点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全部纳入补贴范围。
4、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2020
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老旧农机淘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机具为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包括依法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铡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
1000
元到
12000
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
3000
元到
20000
元不等。其他五种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
30%
确定。
5、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2020
年,国家继续实行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
5
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也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免费为广大农民群众办理相关业务。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6、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开展农机深松整地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2020
年,国家继续在《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
年)》确定的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项目,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向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发放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本辖区工作基础、地理条件、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农机深松整地以打破犁底层,提高土壤通透性为目的,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
25
厘米,作业质量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深松机
作业质量》(NY/T
2845-2015)。
7、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4
年农业部启动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
年农业部认定了首批
107
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中央财政安排每个创建试点县
100
万元、每个创建试点市150
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2016年农业部命名了首批
107
个县(市)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2017
年确定了第二批
215
个创建试点单位,中央财政对部分县(市)给予财政补助。2018
年,组织开展了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产销对接活动,对第二批创建试点单位开展考核验收。2019
年命名了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举办了第二届产销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
4
亿斤,且商品量大于
1000
万斤;或者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
15
位,非主产区列前
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者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
100
名的县为超级产粮大县,在获得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再获得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
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
500
名、牛羊调出大县前
100
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0、稳定生猪生产政策。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
个百分点,地方财政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实施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
元增加至
1500
元、育肥猪保额从
500-600
元增加至
800
元。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亩上限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年出栏
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在辽宁、河南、广东、重庆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11、动物防疫补助政策。2020
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
3
个方面: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范围为全国,布病免疫范围为一类地区省份,包虫病免疫范围为重疫区省份。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
15
元
/
羽,猪
800
元
/
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
元
/
头),奶牛
6000
元
/
头,肉牛
3000
元
/
头,羊
500
元
/
只,马
12000元
/
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16
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12、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20
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20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
1.12
元,与
2019
年持平。2020
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每斤为
1.21
元、1.27
元、1.3
元。国家将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13、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
3
大类,覆盖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共
16
个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
200
个。2016
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出规定: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
40%
和
35%;养殖业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
50%
和
40%;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
40%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
5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
30%;对藏区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
40%。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
2016
年财政部出台提高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政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由之前的
40%、35%
逐步提高到
47.5%、42.5%。二是
2017
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保监会,选择
13
个粮食主产省的
200
个产粮大县,在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
+
地租”。2019
年,进一步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实施区域扩大到
13
个粮食主产省的
500
个产粮大县。三是
2018
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在内蒙古、辽宁等
6
个省(自治区)各选择
4
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四是
2018
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2019
年中央财政出台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在内蒙古、海南、甘肃等
10
个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各试点省(自治区)申请奖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
14、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在上下关系上,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同时,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且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
10-200
万之间(适合大规模农机作业的地区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且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
70%。目前,除西藏、上海、深圳外,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4
个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完成组建,并通过分公司、办事处等向基层延伸服务,加快推动担保业务开展。截至
2019
年末,全国农业信贷担保通体系在保余额突破
1000
亿元,对资本金放大倍数达到
2
倍。
15、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2020
年,国家继续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推进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发展,提升种业自主创新力、持续发展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大力推进“南繁硅谷”建设。按照《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
年)》要求,高标准建设国家南繁育种基地。建立部省共建“南繁硅谷”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编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统筹谋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加大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设力度;支持南繁核心区新基地建设,打造全国最好农田;加快推进南繁供地农民补贴、制种大县等政策落实,加强水利工程等在建项目落实,做好后续项目储备。二是积极推进国家种子基地建设。积极开展第二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制种大县奖励扩大到青稞、油菜良种繁育基地;开展制种大县奖励绩效评价工作,研究建立动态调整和常态化支持机制,将国家种子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支持范围;推动出台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政策落地。三是持续推进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根据新一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国家种质资源库(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等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提高资源保存和利用能力;加强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测试体系、良种繁育基地等建设,提高育种创新、种业生产和种业监管能力。四是务实推进种业权益改革。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度合作,共建平台、共享成果,促进人才流动和成果转化,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种业人才分类评价,有效调动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种业交易平台建设,强化成果展示、产权交易等。五是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继续开展第三次全国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贯彻落实《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
年)》,2019
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安徽、西藏、陕西(陕北)6
省(直辖市),计划利用
5
年左右时间,对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228
个农业县(市、区)进行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对其中
665
个种质资源丰富的县进行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全面收集古老地方品种、名特优种质资源以及濒危、珍稀野生近缘种;支持畜禽遗传资源活体保种、遗传材料保种及资源利用工作,对
100
个以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给予资金支持,利用猪、家禽、牛、羊、马、驴、蜜蜂、兔地方品种,支持带动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畜牧业。六是加快绿色优质新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围绕绿色种业发展要求,充分挖掘节水、节肥、抗逆等绿色性状种质和基因资源,加快培育推广肥水高效利用、适宜机械化轻简化栽培的绿色优质品种,加强国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展示示范网络构建,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融合、线上线下联动,加大新品种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七是开展畜禽品种振兴行动。以生猪、奶牛、肉牛、肉鸡和肉羊等五个畜种为主攻方向,根据市场需求,支持相关科研教学、国家核心育种场等单位聚焦育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切实提高畜禽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八是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完善种业大数据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渠道,实现简单问题大数据答、复杂问题专家答,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可对当前市场流通品种、生产经营者或门店相关信息进行多角度查询,实现种子监管全程可追溯,让农民购种用种无忧。九是完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子法》规定国家和各省要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农业农村部每年安排储备
5000
万公斤救灾备荒种子,各省也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储备,如遭遇自然灾害或者遇到供种荒年,可调用救灾备荒种子以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或平抑种子市场波动。
16、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政策。为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扩大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2019
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计划用
5
年时间打造
1000
个地理标志农产品(200
个
/
年)。聚焦粮油、果茶、蔬菜、中药材、畜牧、水产六大品类,选择一批地域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围绕生产设施条件、品牌营销、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开展建设。2019
年,支持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
个计划单列市共210
个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培育,带动
780
万农户增收
150
多亿元,实现销售额2800
多亿元;累计培训
1
万人次以上,共支持
80
个国家级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2020
年该项政策继续实施。
17、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政策。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综合性试验示范平台建设,2017
年
11
月、2019
年
10
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7
部委,先后评估认定了两批
80
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地和突出问题,着力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加快成熟适用绿色技术、绿色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探索符合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的绿色发展模式。为强化农业绿色发展支撑,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重点,建设绿色生产标准化试验基地,组织编制技术标准,推动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建立绿色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完善绿色发展扶持政策。下一步,将指导先行区试点县,以绿色技术体系为核心、绿色标准体系为基础、绿色产业体系为关键、绿色经营体系为依托、绿色政策体系为保障、绿色数字体系为引领,重点开展绿色技术综合试验、建立长期固定的观测试验站,形成不同生态类型地区、不同作物品种的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推动绿色发展由先行先试为主向示范推广转变。
18、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政策。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既是综合技术的集成,也是管理方式的创新转变。主要任务是,示范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2020
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坚持稳粮保供、绿色发展,打造一批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类型的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坚持生态环保、提质增效,打造一批棉花、糖料、果菜茶、蚕桑、中药材等优质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种植业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19、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2016
年,国家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试点面积
616
万亩,补助资金
14.36
亿元。此后,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不断拓展,成效逐步显现,初步探索了有效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框架。2020
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坚持轮作为主、休耕为辅。轮作每亩补助150
元,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开展粮油等轮作模式,以及南方地区恢复发展双季稻;休耕每亩补助500元,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等。
20、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2018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542
号),《意见》指出,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治理成效。确定到
2020
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对流域水质的污染显著降低。为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治理,加强污染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2019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2019-2020
两年各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11
亿元,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8
个省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兼顾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中央补助投资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万元。其中,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中央补助投资,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
65%。中央投资对贫困县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非贫困县。中央补助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一年安排中央投资规模的
50%,第二年根据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治理成效,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统筹安排后续中央投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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