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土地登记,按照土地收成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唐代,土地登记制度已很完备:先在乡里进行统计,然后汇总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汇总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汇总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户部。而且在时间上也有规定,据《唐令田令》,“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这样,全国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授田和宅地数量是多少,以及每年应该有多少土地赋税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数且便于清查。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砧基簿和鱼鳞图册宋朝时期,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到了南宋,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计查勘后上报经界所,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土地转让才有效力。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满人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而到清末,受西洋法制影响,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引入中国,清朝开始模仿西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采用德国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权》,但终因满清王朝的覆灭而破产。民国时,为了鼓励人们进行不动产登记,曾到处张贴布告,以期广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全城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关系复杂,现经登记处登记,权利永远确定……从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其实,古代不收房产税,但房产交易要交契税,宅基地往往与田土一起登记,房产不像土地那样严格登记,但官府建立了房屋交易登记制度。房屋卖买双方在进行买卖时,要到官府进行“公正”,缴纳契税,正式成为有效契约。所以缴纳契税实际上也是官府进行产权登记,向社会公布契约的行为,具有今天登记和公示的效果。“红契”和“白契”比如在宋代,朝廷要求缴纳契税的人呈验的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的,这种契约在宋代被称为“官颁契纸”,统一规定契约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交易双方缴纳了契税,官府认可,就会在契约上加盖关防官印,就是合法合规交易,手续完备,受到保护。官府盖了印的契约是“红契”,不缴纳契税,私下交易,属于偷税漏税,是“白契”。“红契”要交的契税历朝不等,一般叫“间架税”,但无论多少,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常常不到官府那办“交易手续”,民间房屋买卖多行“白契”。这固然省了税费,却往往导致纠纷,只要我们翻翻《名公书判清明集》或是《三言二拍》,房产纠纷俯拾皆是,把地方父母官搞得头大如斗,就是因为既没有房产登记制度,房产交易登记制度也没得到很好的执行,民间“白契”太多,产权不明,交易混乱,档案管理太落后。其实,对于“白契”,或者说民间交易的偷税漏税行为,朝廷自有一套管理办法。一是加大稽查,一经发现,就治人匿税之罪,要被刑事处罚,比如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又如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再如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另一招是鼓励民间检举揭发,这一招汉武帝用得最为严苛。汉武帝打匈奴,国库耗费极大,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汉武帝一方面搬出了盐铁官营、以税助赋的法家经济政策,一方面推行缗钱令,说白了就是征收财产税,要想征收财产税,就得知道人民有多少财产,就要进行财产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下令商人、放高利贷者等赢利阶层,自己统计自家的财产向官府如实汇报,每两千钱资产,征收一百二十钱的税赋;普通人家,不事商业的,资产每四千钱的征收一百二十钱,比富裕的商人少一半。一些富人故意不登记或少登记,缗钱令推行之初,效果很不好。为了断绝这些偷奸取巧行为,汉武帝规定,谁隐瞒财产不如实登记,或者故意少报的,发戍边疆一年,其财产充公。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一半的财产。比如说某人发现别人进行房屋买卖搞“白契”,不到官府登记,他向官府告发,就可以拿走一半的房产。有此利益刺激,告密成风,很多人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而朝廷“得民财物以亿计”,国库顿时充实起来。总的来说,古代不动产登记,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普通民众不能查询,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大异其趣。(本报综合)相关链接不动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常保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保护了个人产权,即房产、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等得到保护;其次,保障产权交易的安全性,产权买方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规避一房多卖等风险;另外,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房屋等产权转卖时不用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折腾。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手头有多套房产的业主该怎么办?业内人士建议——不管房产税何时以何种方式落地,不动产登记可以说是迈出了第一步,所以,对于有多套房的业主来说,要提早考虑手上房产的用处,适时出手多余或闲置的房子,避免日后支付高昂的持有费用。至于怎样的房产需要处理,一般而言有几个原则:家庭房产过于分散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可采用赠与或交易等方式,进行归集整理,未成年子女名下最好不要过早拥有多套房产;在一线城市中心地段拥有的优质住宅,可以继续持有,未来仍然有一定的升值空间,二三线城市中心区的住宅也有较强的保值能力;中小城市可保留中心区的普通住宅,新区、郊区的房子如不需居住都可以处理掉;同时拥有一线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房产,如果从提高投资效率来说,中小城市的房子可以考虑都卖掉。至于三四流风景区的旅游地产、养老地产,通常比较难处理,所以还需尽快未雨绸缪。(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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