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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人如何举报官员?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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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日报
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朝代都会想很多办法,来监督官员的行为,御史监察制,就是一种官方的纠举、弹劾百官的制度。在唐朝,知而不报者要处以绞刑、流放两千里;在明朝,朱元璋规定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各朝代的举报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不同?而那些著名的举报案背后又藏着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经典案例之一:官告官乌台诗案,是北宋年间的一场文字狱,结果苏轼被抓进乌台,被关4个月。这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乌台”就是御史台,所以此案叫做乌台诗案。元丰二年(1079)三月,苏轼由徐州调任太湖滨的湖州。他作《湖州谢上表》,其实只是例行公事,略叙为臣过去无政绩可言,再叙皇恩浩荡,但他在后又夹上几句牢骚话:“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句中“其”为自称,他以自己同“新进”相对,说自己不“生事”,就是暗示“新进”人物“生事”。六月,监察御史里行何大正摘引“新进”、“生事”等语上奏,给苏轼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以谤讪新政的罪名逮捕了苏轼……古时皇帝为了控制官员,鼓励一种互相的告密制度,让官员之间互相牵制、监督,人人自危。苏轼的案例本来是因主张变法与守旧两派之间的政见不同,而引发的争论,结果衍化为派系倾轧,可以归入这种政敌之间的举报,未必全是官员存在不法行为,而是从政治立场出发,采用的一种排除异己的手段。苏轼的乌台诗案,可以说是政治斗争的结果。经典案例之二:皇帝的耳目曹雪芹祖上三代四人出任江宁织造,其中,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就是康熙的“密探”,他在江宁织造府为皇帝搜集各种讯息,如果别的朝臣有什么叛逆之心,他就会在奏折中举报给康熙。著名汉学家史景迁就曾在专文中谈论过这个问题。康熙推出了“奏折”体制,“奏折”直呈皇帝,且只有他一个人能看到。曹寅呈递给康熙的奏折,都是由“家人”或者“家仆”递送往返的,这些家人可不是家中的普通仆人,他们每个都是官员属下的注册人员。不仅是曹寅,康熙和雍正朝的织造们很多都不依循地方省份官员上奏时的规程,直接递送信息给皇帝。他们就是皇帝的耳目,地方官员的一举一动都被他们所掌握,有什么风吹草动就举报给皇帝。但是,他们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举报的范畴,更多可能是党同伐异,对于贪官污吏的监督、举报来说,没什么意义。经典案例之三:民告官古时民告官的成功率很低,老百姓一般能忍则忍,不到家破人亡的时候,一般不会走告官这条路。但是清代有一个例子很特别,主角是著名的昆山三徐——徐乾学、徐元文、徐秉义弟兄三人,史学家顾炎武的外甥。三人因“一门三进士”红极一时。当时,朝廷接到百姓的举报,说徐家兄弟三人的家人和家人的奴仆在江南一带占田,欺行霸市,有一本档案留存了下来,记载了百姓所有的“举报信”。面对民众的强烈举报,康熙受理了此案,将徐氏兄弟叫来训斥一通,责成他们管好家人,注意社会影响。但此案最终也不了了之。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徐氏兄弟和朝廷上的另外一派有斗争,皇帝的态度在两派之间游移,有时护这派,有时护那派,随着朝廷政治风向的变化而变化。民告官,如果有理有据,且得到官方的及时处理,对于防治腐败,推行廉政,化解矛盾,稳定政权,会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官方视而不见,官官相护,民怨难申,就会激化矛盾,就会助长私力救济,引发群体事件。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唐朝:知而不报会获刑,匿名举报挨50大板在唐律里,不举报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个人谋反且有辱皇家威严,犯下大逆不道罪责时,却不去举报,那么不告发的人将被处以绞刑;知道一个人有谋反罪责却不举报时,将被流放两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盗窃、杀人,或者知道邻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属犯罪了,都要去举报,否则都会处以各种刑法。但是,也别以为在唐代,举报制度就如此严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报的,即便有理,你报了也要获刑。唐代有“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就是说亲属之间,除了谋反等严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隐瞒,不能举报的。唐律规定卑幼者告尊长,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被告视同自首,而告者有罪。至于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处以绞刑。还有那些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他们基本也都没有举报的权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许举报别人,除了监狱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谋反等严重犯罪。“唐朝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诬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反坐诬告者罪。”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说道。除了禁止诬告外,唐朝还严禁投匿名信举报,违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两千里。替人写诉状添油加醋,与事实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还禁止越级诉讼,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按照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县到州,再到中央举报。对于越级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对于“谋反逆叛”等严重犯罪,不受此限。对于案情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诉者,可以不按流程,径直向中央有关部分甚至皇帝告状。因此唐律规定三种直诉的形式有:邀车架、上表陈情、击打登闻鼓。“但是,邀车架可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因为冲突皇帝仪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别重的人,已经豁出去了,一般人还是不敢通过拦皇帝的轿来告御状的。”张仁善告诉记者。而且唐朝为了避免诬告案件的发生,还推行一种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审”,即司法机关要求告发人经过三次慎重的考虑,然后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发之初,都向告发者交代清楚诬告反坐的责任,令其回家考虑,如此三次,如果还是坚决要告发的,这才受理。明朝: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举报要选有3、6、9的日子明朝,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纵、姑息,造成政权衰亡、天下大乱,所以,他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据史籍记载,有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就对他们进行了封赏,还免除了他们3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当地官员,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一律族诛。当然,明朝的举报制度也十分严格。明朝时,对诬告的处罚比唐宋两代还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还要加等处罚。不过,明朝不提倡民间举报,采用了不少“息讼”制度,像诬告连坐还加等处罚就是其中一种手段;此外还推行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请本地里甲、乡老人调节,如果调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诉。不仅如此,为了少举报,明朝还限制起诉时间。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规定民事案件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诉,一般为每月的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明朝举报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复审。从基层开始,在搞清事实、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须一级级复审,直到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机关为止。在审理案件中,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明律中还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数相同,则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清朝:一年只有几十天可以举报清朝对举报限制更严了,不仅在时间上限制,在诉讼形式上也有许多限制。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举报的时间更短,凡是农忙季节,一般都禁止诉讼,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期,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在其余八个月中,也尽量限制起诉。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清初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后期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实际上,一年可举报的日子也不过几十天。此外在诉讼形式上也有各种限制。起诉程序繁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必须由官府制定的“代书”书写,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状。除了妇女、老幼病残,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举报既是法律赋予百姓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在历史上有些牵扯到名人的举报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简单,它的背后还藏着鲜为人知的力量。”张仁善说。(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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