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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咸宁日报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咸宁市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咸宁市人民监督员118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本辖区的居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具有法学知识背景,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律实践经历的人员优先予以考虑。(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包括班子成员,均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3、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如单位法人代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党委(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也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4、因自身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如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工作单位异动频繁的人员,也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二、任职期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人民监督员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四、报名程序1、选任名额:全市共118名,其中:市直35名;咸安区15名;赤壁市12名;嘉鱼县14名;通山县16名;通城县12名;崇阳县14名。2、报名方式:可以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也可以由公民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司法局自荐。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报名表格请登录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www.hbsf.gov.cn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检察院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均需重新报名,填写相关表格。3、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4、报名材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等。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相关材料一式二份,送交当地司法局汇总后报咸宁市司法局。报名人员也可将有关报名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指定的邮箱199494490@qq.com五、审核公示由咸宁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咸宁日报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咸宁市人民监督员。本公告由咸宁市司法局解释。咨询电话:0715-8255180咸宁市司法局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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