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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处分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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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日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是在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原《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规定。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有这些行为,应当在原有违纪行为的基础上,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这次修订过程中,单独将原《条例》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移植过来,并修改后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其中,在原第(二)项中增加了“转移”证据的表述,使对隐匿证据的行为表述更为全面;在原第(四)项中,删去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表述,因为这些行为在修订后的《条例》中第七十一条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中已有明确规定,并且作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条款,所以这里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根据执纪实践的总结,增加“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作为第(四)项。本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这里所谓“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虚假口供,以逃避处分的行为。这里所谓“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编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转移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变造和篡改证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这里所谓“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设置障碍的行为。(三)包庇同案人员的。这里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通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违纪事实加以隐瞒,故意提供假证明等,使其免受纪律追究或不受更重处分等的行为。主要包括:(1)隐瞒、掩饰同案人员的违纪事实;(2)出具假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有利于同案人员;(3)为同案人员窝藏、转移赃款、赃物;(4)为同案人员通风报信;(5)其他包庇同案人员的行为。(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这里所谓“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是指在组织要求其向组织提供与违纪行为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违纪事实时,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掩盖违纪事实,意图阻碍组织审查,逃避党纪追究。(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这里是指除前四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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