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楚
——“如果大家普遍认同自治规约是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话,那么争端自然就会少些,想作为者自有作为。”
——“一届业委会乱作为,那就开业主大会换一届重新选举,上一届拍拍屁股就走了,既没有追责,也无法追责,只能靠业主骂,整天骂来骂去。”
——“这些反复纠缠的过程,街道不堪重负,时间成本、行政成本太高,我们还有其他很多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及时处理。”
——“业主自治的主体是业主,业委会的监管主体当然也是业主,但在当前诸多现实情况下,可以探讨行政力量的介入。”
“塔西佗陷阱”
这是李亮(化名)被选为业委会主任的第二年,上任以来,这位精力旺盛又正直的中年人,得到绝大多数业主认可。因为感觉到小区业主都很热心参与公共事务,他预测,“目前全市大部分业主自治意识都很强了”。
但随机抽样式采访所得出的结果显示,某种程度上,李亮的预测可能太过乐观。
过去三天,记者在城市六区随机向100位市民发问,受访者职业涵盖公务员、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媒体从业者、企业职工、无业者等。
结果显示,70%的受访者并不清楚业主大会大致流程,只有15%左右的受访者表示会“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甚至还有数位受访者表示,“就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也不愿意带头维权。”
漠不关心很好理解,但诸多“怪圈”,常常让人不知所措。
“热心为公就被质疑动机不纯,进而听闲话受委屈,久而久之导致绝大部分业主不愿管事。”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党工委书记聂岚艳说。
这个月,天元区嵩山街道大湖塘社区邮政小区业委会要换届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社区需要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可是,业主大会筹备组征集人员公示张贴近半月,至今只有一位业主报名参加。
“这很常见。”大湖塘社区党总支书记杨沅珍说,“很多业主一般不站出来表态,表态就是拼命维护自己利益,有人长期拉帮结派表达不满,但重新选举时又不愿站出来参选。”
在业主自治意识仍稍显淡薄的当下,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危机始终交织往复,并逐步扩大。
去年,李亮所在的小区有大量业主反映小区地面乱停车以致堵塞消防通道,于是业委会联合物业开展整治,并对乱停车辆收取费用。此举招致部分业主不满,开始在网上发帖、找媒体曝光,“业委会勾结物业乱收费”“业委会联合物业不准业主离开小区”等说法满天飞。
“堵塞消防通道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收取停车费这条是写进小区管理规约的,是业主大会通过了的,目的是便于物业后期维保车位,费用都会定期公示。”李亮说,如果大家普遍认同自治规约是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话,那么争端自然就会少些,想作为者自有作为。
换言之,多年来剑拔弩张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以及业委会诸多乱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正导致业主自治出现“塔西佗陷阱”:小区内任何组织,只要为公,无论真话假话、好事坏事,都是假话与坏事。
然而,业主自治决议参与表决人数门槛高,如此一来,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选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等重要公共事务,就陷入“久拖不决、久决不议”。
“从经验上看,长此以往,小区势必沦为‘无人管’小区。”杨沅珍说。
业委会监管缺位
1991年3月22日晚,在深圳市罗湖区万科天景花园小区
,因为电费纠纷,催生了中国第一个业委会。
随后的29年里,业委会,这个保障业主权利、执行业主决议的组织,成为小区自治绕不开的话题。与之共生的,是“成立难”“监管难”。
《人民日报》曾在调查报道中指出:业委会成立难背后,首先是目前开发商选择的前期物业是业委会成立的“天然障碍”。对于前期物业来说,只有业主大会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单个业主或基层政府都无权解约,因此前期物业自然不愿意看到业委会成立并召开业主大会。
其次,业委会的工作“只有奉献没有回报”,也使其面临不少“尴尬”。“我认为‘不作为’这个帽子扣在业委会头上实在太大,我们本身就是义务劳动,小区事务又多又杂,又无法让所有人满意,又容易得罪人。”芦淞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说。
梳理众多案例,记者发现,当前业委会乱象根源主要集中在财务不公开、运转缺乏规则与约束、机构性质模糊等几方面。
根据今年实施的《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六十五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审计。曾经,大湖塘社区下辖某小区有业主要求业委会以此条例审计账务,但被业委会拒绝。
随后,居委会依法督促,对方置若罔闻,居委会也无计可施。杨沅珍只能建议业主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重选业委会。但问题是,只要仍有百分之五十的业主不参与,问题永远查不到了。
多年来,关于业委会究竟是何种性质组织,各界都在讨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需要在物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物管部门及街道应履行指导、督促、监督等职责。但以何种形式具体监督、监督到何种深度、谁来追责、谁来处罚,目前没有相关条例具体明确。
“它既不在国家监察法管理范畴,没在民政部门备案就意味着不是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它仅仅是个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要在立法层面明确把关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主任邢民认为。
一方面,业委会不需报税、不需严格接受审计;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如此一来,暗箱操作就十分容易。一旦业主与业委会发生矛盾,业主就找不到监管部门而投诉无门。
“一届业委会乱作为,那就开业主大会换一届重新选举,上一届拍拍屁股就走了,既没有追责,也无法追责,只能靠业主骂,整天骂来骂去。”芦淞区枫溪办事处副主任言昊夫说。
在市律师协会理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聂炜看来,遏制业委会乱象,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权责及严格约束,增加业委会违法成本。
而在李亮所在的小区,因其业主大会对业委会制定了约束机制及信息公开制度,目前还没有业委会的经济类投诉。“规则最后都是靠人的作用,何况规则目前还不完善。”
街道、社区难履职
小区业主自治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社区治理又是社会治理的基石。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现实层面看,街道、社区居委会,在推动业主自治中都要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实施的《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明确,业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依旧倍感无力。
首先,制度设计有所缺失。纵观《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街道、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履职的时候,所能行使的就是监督、督促、指导、参加、协助、协调、调解,严厉一点的是责令、通报。
“在实践工作中,业委会素质比较高的,工作比较顺利,对于不配合的,这些手段的作用非常有限。”聂岚艳说。
其次,街道、社区本身杂事缠身,受人手所限,导致参与乏力。目前,城区内大部分街道办事处都设置了物业管理部门,但多数只有一两个专干,而他们所面对的,动辄是数十个上千户的小区。
“这些反复纠缠的过程,街道不堪重负,时间成本、行政成本太高,我们还有其他很多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及时处理。”言昊夫说。
而在杨沅珍看来,对基层来说,很多法律法规需要细嚼慢咽,很多规章制度要花很大精力去琢磨,也无法吃透,就算吃透,也无法给业主讲透。
邢民则认为,“属地管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街道社区管理或者部门管理,而是一种联动管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现在部门到不了位,街道社区当然不敢管。”
尽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但现实操作中,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召集,
“相关部门来不来,何时来,我们说了不算。”泰山街道办事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2016年,《现代物业》杂志刊发《街道办在小区的“手”到底该有多长?》的文章指出,在法律框架下,适度以街道、社区居委会参与业主自治的模式,合乎当前中国业主自治能力低、自治意愿低、自治阻力大的现状,值得尝试。
“业主自治的主体是业主,业委会的监管主体当然也是业主,但在当前诸多现实情况下,可以探讨行政力量的介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关于扩权,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另一个担心则是,在人情与利益交织在一起的基层,谁又来保证监督者的权益?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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