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方面(含食用农产品):
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要求,紧扣流通范围广、投诉举报多、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2019年全市共完成食品监督抽检14523批次,其中不合格235批次,不合格率1.62%。不合格品种主要有蔬菜、水果、水产品、蔬菜制品、鲜蛋等,不合格项目集中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所有的不合格食品均按程序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后处理,交办率达100%,核查处置完成率达100%。
药品方面(含医疗器械、化妆品):
市市场监管局除开展市本级监督抽检工作外,还承担了国抽、省抽工作任务。2019年全市完成省局药品抽样任务130批次,省局医疗器械抽样任务23批次;总局化妆品抽样任务和省局化妆品抽样任务共43批次;完成省局抽样药品检验任务130批次;完成市局抽样计划药品265批次,化妆品20批次。其中省局抽样药品检出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3%。市局抽样药品检出1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不合格率5.6%。所有的不合格药品均按程序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后处理,交办率达100%,核查处置完成率达100%。
重点工业产商品方面:
重点工业产品的监督抽检突出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农业生产和民生保障等方面产品为主。2019年全市共完成烟花炮竹、成品油、农资化肥、建筑材料、纺织类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市本级监督抽检883批次,其中不合格75批次,不合格率8.5%,不合格产品集中为纺织类产品、建筑材料和烟花炮竹等。所有的不合格工业产品均按程序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后处理,交办率达100%,严重不合格产品立案率100%。
监督抽检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监督抽检的领域不断扩大、频次不断提高,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各地食品安全抽检批次提升至不少于4批次/千人,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等抽检批次也在逐年增加。希望全体产商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产商品安全质量的把关,避免出现问题产商品并流入市场。同时,也号召广大群众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社会共治行动,发现问题产商品或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刘润平供稿)
市场监管服务热线“12315”接线大厅。
2019年度株洲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7:游泳馆经营不善无力退还预付款余额案
案例1:被擅自开通收费业务获三倍赔偿案
2019年7月至8月,市局12315热线陆续接到涉及反映某大型商场内一家游泳馆即将关门停业无法提供后续服务和退还预付款余额的投诉28件。
市局12315投诉举报科多次督办该投诉,天元区市场监管局黄河北路所执法人员经多方核查,于7月7日约谈该游泳馆负责人,确认该店因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该所多次协调,促使该游泳馆所在商场延长租赁期至8月底,期间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商家在门店外醒目处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经营状况。该所执法人员电话一一回复投诉人,建议其尽量赶在闭店前消费完,无法消费完结的,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8月21日下午,黄河北路所行政约谈该游泳馆所在商场的负责人,约谈中,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加强经营管理,严格对入驻商家进行筛查,避免再出现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诉方应当继续提供服务或退还预付款,但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支撑,通过天元区市场监管局黄河北路所行政约谈和调解,帮助被诉方延长了经营时间,最大限度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8:电动车螺丝脱落致摔伤获赔案
2018年12月29日,言先生来电反映其使用的某通信公司手机号码,在2018年12月26日晚查询该号码业务时发现未经其本人同意被开通了每月5元健康报业务,该业务是于2013年开通,已收取费用65个月。次日到该公司要求向其公司领导反映被工作人员无理拒绝,要求赔偿。
市局12315中心立即转办被诉方公司维权服务站,经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1月4日在市局12315中心再次调解。投诉人出具了所使用手机号码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账单详单”,证明确有被收取“增值费用”5元/月。被诉方承认为投诉人开通了该收费业务,共收取增值费用325元,但因为开通时间过久已无从查找当初开通时的相关录音等资料,无法证明系投诉人本人确认开通,因此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就去公司上门投诉被工作人员拒绝见领导当场致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按消费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将975元话费转账到投诉人手机号码账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诉方无法证实开通增值服务经投诉人本人确认,未经本人确认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其行为涉嫌欺诈。依据本法,被诉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因增加赔偿的金额超过五百元,应按照投诉人所受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
案例2:订制家具合同纠纷案
案例4:订购品牌门套非原厂正品双倍赔偿案
5月22日,郭女士来电反映2019年3月3日在天元区某建材市场内一家品牌专卖店订制了门和门套,其中有2个异形门套,共计9000多元,5月初收到门和门套,全额付款后,发现两个异形门套的品质有异,经送厂家鉴定,确认两个异形门套非原厂生产正品,要求赔偿。
市局消保科接诉后派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提供了订购合同、付款收据、厂家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商家提供了厂家授权文件、门及门套测量表、厂家发货单等文件;确认所订商品中,两个异形门套非该品牌厂家生产。5月28日召集双方调解,商家解释称因门套为异形,厂家无现成模具,担心影响交货时间,擅自在其他加工厂订制了两个异形门套;消费者认为商家并未提前告知,且在发现两个异形门套品质有异后曾向商家询问,商家拒不承认非品牌正品,还以订制商品不得退货为由拒绝退货退款,是欺诈行为。消保科工作人员指出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品牌厂家生产的两个异形门套,且未经消费者同意修改合同,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发后仍有意隐瞒,有欺诈之嫌。经协商,商家向消费者致歉,退还两个异形门套款项3316元,按货款两倍赔偿并支付鉴定、调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计8000元,现场转账给消费者共计11316元。消费者对市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耐心公正的调查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商家以某品牌厂家订制的名义在全部商品中掺入两张非该品牌订制的门套,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有意隐瞒属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8月7日,陈女士来电反映6月14日在株洲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60伏两轮电动车,价格3280元,7月28日陈女士驾驶该车行驶中,前轮刹车螺丝脱落,导致陈女士摔倒腿部受伤,要求商家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庆云山所接诉后派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商家提供产品生产合格证、进货台账等相关文件,消费者提供金额为3080元的购车票据、就医票据、病历本和车辆螺丝脱落位置照片等相关证据。8月9日该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在商家店内调解,投诉人认为购车时间不长,前轮刹车螺丝脱落属产品质量问题,是导致其摔伤的直接原因,故要求退车款并赔偿医疗费用;被诉方提出投诉人摔伤与前轮刹车螺丝脱落无必然联系,螺丝脱落也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意投诉人的要求。庆云山所工作人员指出,保证所提供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经营者的义务,电动车属耐用商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商家负有举证责任。经调解,商家退车款全额3080元,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080元。8月13日回访中消费者表示全部款项均已到账,对庆云山所工作人员公正维权表示感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电动车螺丝钉脱落是否属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商家未能提供投诉人所购车辆前轮刹车螺丝脱落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消费者提出合法赔偿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9:新购汽车故障频发获赔案
案例5:购买新家具送货是样品获赔案
6月6日,荣先生来电反映4月5日在某家居广场一品牌专卖店订购了茶几、沙发、电视机柜、餐桌,货款共计12800元,5月29日商家将茶几、电视机柜和餐桌送到,收货时发现有明显瑕疵,当场联系商家,商家承认为样品,并同意重新发新货,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石峰区市场监管局响石岭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家具表面有磨损和油漆脱落现象,被诉方未明示过送货家具为样品。6月12日召集双方调解,商家辩称工作人员因现货紧张,担心延误交货时间,擅自将样品发送,已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只同意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500元。响石岭所执法人员指出其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事实,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重发新家具并赔偿3500元。回访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被诉方在未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情况下,以样品家具充当全新家具,属于本条所规范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9月17日,曾先生来电反映今年6月在攸县某汽车贸易城内一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月提车后陆续发现汽车车灯进水、刹车不能踩实、导航软件故障、汽车底盘生锈、多次无法正常启动等问题,先后更换了两次电瓶,要求更换汽车或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攸县市场监管局菜花坪所接诉后派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商家提供产品生产合格证、进货台账等相关文件,消费者提供购车票据、修理记录、故障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9月19日该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投诉人认为购买只有两个多月的新车频繁出现故障,属于车辆质量问题,要求换货或赔偿;被诉方提出投诉人车辆的故障都不属于可更换车辆的范围,且一直有履行三包义务予以免费维修,因此不同意换货或赔偿。菜花坪所工作人员指出,保证所提供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是商家的义务,虽然不符合汽车三包规定中的退换货情况,但新购汽车频繁故障,商家有责任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经调解,被诉方对投诉人车辆进行全面检修并继续履行三包义务,同时被诉方赔偿屡发故障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8月26日回访中消费者表示汽车已经全面检修完,且赔偿款项均已到账,对菜花坪所工作人员的处理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的规定,本案中,被诉方所售汽车短时间内屡次出现故障,已给被诉方造成损失,虽然不符合退换车要求,但是应当履行修理义务,投诉人提出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2月28日和3月1日,邓女士和张女士先后到原荷塘工商分局月塘所投诉,反映她们均在株洲某家居定制公司预订家具,并各自交纳预付款60000元,但并未订制生产家具,要求退款被要求收取高额设计费,与商家协商被拒,请求维权。
该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定两位投诉人都是在被诉方2018年9月的营销活动中签订的订制合同,投诉人提供了被诉方的宣传单和订制协议。该所执法人员发现宣传单中擅自使用了国家领导人形象,且印有“免费设计”和“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字样,协议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产生消费收取10%设计费”未予以显著方式提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秉承行政调解先行原则,该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召集双方调解。3月11日,被诉方最终同意全额退款,退回两位投诉人各60000元共计120000元,消费者对该所执法人员表示感谢。经立案调查,确认被诉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20315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本案中,被诉方涉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显著明示、使用单方享有解释权的霸王条款、承诺“免费设计”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10:婴儿奶粉变质获赔案
案例3:烟花燃放爆炸伤人案
3月18日,林先生来电反映购买了某鞭炮烟花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烟花,3月16日在燃放过程中全程按照说明操作,但突然爆炸,导致其本人眼睛受伤,请求维权。
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泗汾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所述属实,投诉人在受伤之后多次通过包装上电话联系被诉方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推诿。该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被诉方,于3月25日促成双方调解,被诉方承认其所售烟花可能存在缺陷并解释因家人住院无精力处理该事件导致延误赔偿,当场取得了投诉人谅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00元。回访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被诉方承认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投诉人因燃放使用被诉方生产的烟花而受到人身伤害,适用以上规定,投诉人合法索赔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6:游乐项目中受伤获赔案
6月12日,陈先生来电反映5月12日一家人在某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的游乐场游玩,在参加100元6次的彩虹滑道项目中,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玩该项目时其家人腰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场拨打120送医院急救,与商家多次协商赔偿无果。
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新华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被诉方有及时救助,期间也曾到医院探望伤者;投诉人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单位工资证明等。该所工作人员先后三次进行调解,最终于6月25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解释因走保险程序延误了赔偿时间,向消费者道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单位工资证明等材料,共计赔偿29941.69元,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支付到账。7月13日回访消费者表示赔偿款已到账,对新华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表示感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投诉人的家人在被诉方的游乐场游玩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仍然受伤,要求被诉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10月18日,段先生来电反映10月初在炎陵县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一品牌乳糖不耐受期配方奶粉6罐,共计648元,当日回家给孩子食用后,孩子出现严重腹泻,检查奶粉发现奶粉变质。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炎陵县市场监管局霞阳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检查被诉方门店,被诉方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票据、产品生产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查看了投诉人所购奶粉,奶粉在保质期内,已开罐奶粉有明显异味,并获悉食用奶粉产生不适的孩子已经送医就诊。10月22日,霞阳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在被诉方门店内进行调解,投诉人提供了购物凭证、医院诊疗证明、医疗票据等,投诉人要求被诉方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另予以十倍赔偿。被诉人认为奶粉进货渠道正规,都是合格产品,保质期内变质属于概率事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调解中,执法人员指出被诉方所售产品已对投诉人孩子造成身体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7000元,并全额退还货款648元。10月25日回访中消费者全部款项7648元已到账,对霞阳所工作人员的处理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诉方提供的商品造成了投诉人孩子人身伤害,投诉人要求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了进货台账、票据及产品生产合格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开展不良反应监测
护航药械化使用安全
对上市后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国际上通行的确保药械化产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2019年我市在不良反应监测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夯实监测工作基础
近年来,我市以狠抓市县乡三级监测网络规范化建设工作为切入点,依法加强了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了各项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了监测宣传与培训,严厉打击了监测领域违法行为,取得很好成效,夯实了监测工作基础。至2019年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实现了全市所有乡镇全覆盖,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上报注册用户数分别达到960、555及39个。
二、严格报告质量审核,提升监测报告价值
近10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图。
监测报告质量与新的严重报告比例关乎报告的可利用价值高低。2019年我局通过严格报告质量审核,提高了监测报告的可利用价值。全年共上报ADR报告3644份,其中新的和严重报告占比为27.3%;上报MDR报告982份、化妆品报告343份,全面完成省级下达监测目标任务。近年来,我市的报告数量与质量水平一直处于全省先进行列。
三、加强报告分析评价,提高监测工作效能
通过加强对监测报告的分析评价,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我市通过对药械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价,向省中心提交了3份风险信号分析报告。发现了一起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采血管案件线索并依法移交属地监管部门处理,查处了一起不依法按时上报严重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案件。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对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43个药品制剂发布了修订说明书公告,对有粉医用手套等产品发布了使用安全风险警示,全国约有500多个医疗器械品种被企业主动召回或被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市ADR监测中心
黎志福供稿)
2019年度株洲市十大消费侵权案件
案件1
当事人以“代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按揭贷款手续费”为由向消费者收取每户2000-3000元的“贷款手续费”,实际上该费用为当事人自己收取。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5200元。
石峰区某食品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6
当事人从2018年1月起在店堂内发布“优生活+BEST
LIFE羊奶连锁专卖”广告,内容含有“中老年人喝羊奶8大好处;预防疾病、增强免疫力”、“选择羊奶的10大理由;接近人乳、核酸丰富、对脑神经生长发育,提高智商和强化视觉功能有重要作用”的广告用语,对以上广告用语不能提供真实的科学依据和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石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2:
天元区某艺术摄影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2
当事人从2019年1月开业起,与消费者签订企划书,书上印有“我们再次请您充分考虑后签订本协议、交付定金。因为定金一旦交付,您将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要求我们返还定金。”的内容,仅规定了消费者给付定金的义务,没有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长沙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件7
有消费者在株洲市某医院购买角膜接触镜,佩戴后反复出现角膜感染、充血、视线模糊等不良反应,怀疑该产品质量有问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株洲市某医院门诊眼科销售按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角膜接触镜”和“角膜接触镜护理液”等产品,涉案货值42380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所得42380元,并处罚款423800元。
攸县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件3
当事人自2019年1月始,将即将超过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和丝露”系列饮品和“一大早”系列罐装食品,采用涂改或粘贴新标签的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混在正常食品中进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打码机、电脑印码油墨等涉案工具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系列食品共计184件;并处罚款50000元。
株洲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案件8
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江苏、广东购进“林盾”牌安全帽和“荣裕”牌安全帽进行销售,合计264顶,货值金额2376元。5月,在安全帽质量抽检工作中,上述安全帽抽样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石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343.2元,罚款2376元。
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储存、运输药品案
案件9
2019年8月7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承运配送至县某保健院的3件“慈航胶囊”药品,贮藏条件应是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现场测试环境温度为29.8℃。该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28日,再次发现配送县某医院的100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20盒地屈孕酮片(达芙通),2盒甲氨碟呤注射液,未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配送。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执法人员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
案件4
案件4:
芦淞区某摩配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案
当事人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于2018年7月份从重庆、河北、浙江等地通过微信方式购进印有字样商标标贴,尔后将标贴粘贴在摩托车通用配件外包装上,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其侵权的254件摩托车配件,并处罚款50000元。
攸县吴某经营注水牛肉案
案件5
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从养牛户处购进两头黄牛,宰杀后对黄牛进行了注水,然后运往市场进行销售,货值金额95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天津某钢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不锈钢钢板案
案件10
2019年6月,株洲某公司从当事人处购进牌号为316L的不锈钢钢板,入库初检均未达到316L不锈钢钢板产品质量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案并抽样封样,送长沙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送样品被判为不合格产品。随即组织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现场查封,安排执法人员两次到达天津,找到当事人进行调查。运用GPS定位寻迹,将其仓库剩余的无任何标识的不锈钢钢板予以查封。同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材质证明书》,赴嘉兴市由产品原出产企业进行鉴定,确认均系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产品11.634吨,罚款114000元,为投诉人挽回经济损失近50余万元。
(甘红宇供稿)
强化12315处置
用心服务群众
2019年3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开通市场监管服务热线“12315”,在全国率先、全省第一实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一线通”。热线整合后,该局始终将妥善处置每一个12315咨询投诉举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五项制度”确保每件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2019年,该局12315接收信息总量60455件,较上年增长15.98%。其中投诉8493件、举报1632件,同比分别增长62.42%和14.53%,涨幅创历史新高。为市民挽回经济损失963.76万元,较上年增长20.91%。
三是回访督查制:
对所有12315转办工单坚持100%回访,并一一作好回访记录表,避免承办不力、久拖不决、反馈不实等现象发生。回访实行满意率量化考核,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回访记录表实行签字审阅制,强化回访后续督查。对回访结果不满意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并进行再次回访。
四是跟踪督办制:
对于重复反映事项或需要多个科室联合办理的事项,及时呈请有关领导批示、督办或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对在政策范围内一时无法解决或涉及跨部门的复杂问题,责成承办单位将事件缘由、处理过程、相关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局12315投诉举报科审核备案,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五是定期通报制:
以12315工作通讯为载体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并及时将通报情况分发至责任单位和县市区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通讯中体现12315信息系统平台工单办结率、按期办结率、重复派单率和满意率等量化指标,通报超期办结、重复派单、不满意案件的具体承办单位,剖析处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今年春节期间的12315窗口少了节日的氛围。为了应对涉疫类咨询投诉举报激增的形势,市局及各县市区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放弃休假,全员上岗,严格值守,保障12315热线24小时畅通。涉疫类投诉、举报在信息内容题头中标明“新型肺炎疫情”,办结时间分别由过去7个工作日一律压缩于3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接诉后优先处置,速办速结。12315投诉举报科强化督办通报,对各承办单位涉疫类投诉举报办结情况实行日通报,并实行全面回访,确保投诉举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据统计,1月21日至3月12日期间,12315热线共接涉疫类信息2673件,咨询857件,投诉举报1816件。其中涉疫类投诉举报100%快速处置。
(许辉英
刘萱供稿)
2019年12315投诉(举报)十大热点
排名类
型投诉举报受理量(件)投诉举报总量占比同比增长率1食
品9078.96%225.91%2文化娱乐体育服务8027.92%98.51%3餐饮和住宿服务7947.84%102.55%4交通工具7777.67%54.17%5美容美发洗浴服务4804.74%92%6服装鞋帽4534.47%52.32%7电信服务4534.47%21.87%8电梯服务3673.62%184.50%9家居用品2992.95%2.15%10家用电器2712.68%1.58%
2019年,我局12315接收信息总量60455件,较上年增长15.98%。其中投诉8493件、举报1632件,同比分别增长62.42%和14.53%,涨幅创历史新高。为市民挽回经济损失963.76万元,较上年增长20.91%。
从消费类型看,投诉举报所涉消费类型逐渐向服务类消费倾斜,服务类投诉举报5604件、商品类投诉举报4521件,各占投诉举报总量55.35%和44.65%。投诉举报量排名前十类中,商品类和服务类投诉平分秋色,各占五类。
12315投诉举报科科长许辉英正在审核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一是限时办理制:
投诉举报办结时间分别由全国12315平台设置60日压缩至投诉7个工作日,举报30日,市长热线(信箱)工单5个工作日办结,并在投诉举报信息内容结尾处标明具体办结时间,以引起承办单位注意。如需延期办结,需电子或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12315指挥中心同意后延期办结。
二是签字负责制:
全面推行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负责制,形成工单留痕,明晰相关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填写处理部门及具体处理人员,经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反馈。对不予填写的,一律退回重新处理。
基于12315平台数据,结合投诉举报问题社会影响力,梳理出“2019年度12315投诉(举报)十大热点”,分别是:
一、食品领域
2019年食品类投诉907件,占投诉举报总量8.96%,同比上年增长225.91%,增幅第一。究其原因,一是统计口径与往年有所调整,原食药监局上年无食品类投诉只有举报登记;二是去年猪肉价格上涨、狗肉屠宰售卖等方面投诉增加;三是受季节影响,6月、7月、8月三个月环比增长率最高,分别较上月增长16.81%、17.54%、18.33%。从投诉举报内容来看,质量问题比重大,占该类投诉举报64.8%;其次是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和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涉及包括肉类、奶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其他食品等食品小项分类12种。
二、预付款消费领域
近几年,预付式消费在居民生活服务类消费中较常见,消费者在使用预付款办卡享受打折优惠的同时,也面临着消费风险,预付式消费主要集中在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和美容美发服务两大类型,这两类投诉举报分别以802件和480件的受理量在投诉举报量排名第二和第五,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98.51%和92%,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举报居服务类首位,两类之和占服务类投诉举报22.88%。
三、餐饮服务领域
餐饮服务类投诉举报794件,占投诉举报总量7.84%,同比上年增长102.55%,增幅第二,投诉举报量排名第三。从投诉举报内容来看,涉及食品卫生问题比重最大,占该类投诉举报51.89%;其次是无照经营问题,占该类投诉举报18.77%。
四、家用汽车领域
2019年交通工具类投诉举报777件,占投诉举报总量7.67%,位居商品类投诉举报第二位,较上年同期增长54.17%,其中家用汽车类投诉举报768件,占该类投诉举报98.84%。
五、网购服装鞋帽领域
服装鞋帽类投诉举报453件,占投诉举报总量4.47%,位居商品类投诉举报量排名第三。随着网络消费的常态化,网购服装鞋帽类投诉举报占比逐渐增多,2019年网购服装鞋帽投诉举报占该类总量的52.32%,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或微信购物,异地消费者居多,多选择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APP或平台小程序途径投诉举报。
六、价格类领域
价格类投诉举报362件,占投诉举报总量3.58%,较上年基本持平。其中,涉及物业费和停车收费投诉举报171件,占价格投诉举报52.45%,占投诉举报总量1.69%。
七、电信服务领域
电信服务类投诉举报453件,较上年有所回升,增长21.87%,占投诉举报总量4.47%,位居投诉举报量排名第七位。其中移动电话服务投诉举报448件,占该类98.87%,全年环比月受理量平稳。
八、电梯服务领域
电梯服务类投诉举报
367件,占投诉举报总量3.62%,位居投诉举报量排名第八位,涨幅排名第二,该类投诉举报自2019年3月12315热线五线合一以来,一路激增。从反映内容看,集中反映电梯困人、滑梯、下坠、噪音过大等故障问题。
九、家居用品领域
家居用品作为传统投诉举报热点,所涉商品均为人们日常生活常用品,投诉举报热度保持稳定。2019年全年受理该类投诉举报件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2.95%,较上年增长2.15%,居投诉举报量排名第九位。所涉商品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钟表、眼镜等九类日常用品。
十、家用电器领域
家用电器类投诉举报271件,占投诉举报总量2.68%,位居十大热点末位,较上年增长仅1.58%。该类投诉有季节性特点,每逢夏季、冬季均会迎来一波家用电器类投诉高峰,主要涉及空调、家用小电器、冰箱类、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十二类商品。
(许辉英、刘萱供稿)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
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监督举报方式更改的通知
为方便群众参与专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现将专项整治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方式更改公布如下:
整治项目: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严肃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解决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重点解决蔬菜、禽蛋、猪肉、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
责任单位及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和反映问题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邮箱:zzscjg12315@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一楼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5日
2020-03-15
00:00:00:0醴陵市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1500598022019年度株洲市产商品监督抽检情况/enpproperty-->2020-03-15
00:00:00:0醴陵市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15005980c1500598.html22019年度株洲市产商品监督抽检情况/enpproperty-->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