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刚用手机浏览了房屋交易信息,随后就接到了房屋中介的热情来电;刚买完房子,又接到了装修公司的热情来电;装修过程中,甚至还会接到家具经销商的热情来电……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以上这些问题,将纳入法治轨道。
据了解,近年来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正在以较快速度增长,以我市芦淞区、石峰区为例,今年截至目前,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超过了刑事案件总量的10%。那么个人信息究竟是如何泄露的?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当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读】
法律出台将解决哪些热点问题?
“很多个人信息的‘灰色地带’被明确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萍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例如,规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有些公共场所安装监控、人脸识别系统,这个就是典型的图像采集、信息识别设备,这种行为如果是为了安全因素并非不可行,但以后这些安装了监控和人脸识别系统的公共场所就要特别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就务必要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很多以前没有或者不太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例如,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的核心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三最”原则、更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完善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如何防范侵害以及规避风险?
石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陈善文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不要贪图小便宜、警惕任何不正规扫码、爱护自己个人信息。”陈善文告诉记者,一部分人的身份信息泄露是由于不法分子刻意侵害,例如街头派发礼物换取扫码、利用话术或其他服务业务诱骗等。另一种则是法律意识淡薄所带来的自我出售,这一部分人往往实际获利都很小,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行为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当我们的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首先要保存好自己权益被侵害的证据。其次,根据个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不同方式的维权。一是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可以向公安、工商、消费者协会、网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二是根据受损害的情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权损失等诉求;三是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犯罪,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杨萍说。
杨萍还指出,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不仅个人可以进行维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13年至2017年,周某利用自己担任我市某公共服务类公司员工的职务之便,先后将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文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成某利用自己担任我市某局员工的职务之便,先后共计出售给罗某、李某(另案处理)共计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万余元。之后,周、成二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几经转手,流入了我市及长沙的多家装修公司之手。
2019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本案。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周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罗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本案其他买、售环节的5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4.6万元至3万元不等。
为获取不法之财,老师将黑手伸向学生
2018年,我市某通信公司员工张某伙同贺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更多的返佣利润,先后通过刘某联系,从我市某学校老师佘某处,以每份信息7元至10元的价格,先后拿到了845份学生身份信息,以及佘某拍摄的学生照片。
上述信息到手后,均被用于办理了“实名制”手机卡,并开通、激活了相关业务。随后,贺某将这些手机卡出售给了刘某、王某、邹某(均未到案)。经查实,贺某出售的电话卡中有6张在我市实施了电信诈骗,诈骗金额达到24.1万元。
2020年6月30日,芦淞区法院依法判决了本案。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个人信息不自爱,他一时糊涂酿成大错
2020年6月,杨某在明知上家万某(在逃)帮违法犯罪人员取钱的情况下,为赚取提成手续费,仍与万某合作进行取钱业务。双方约定,杨某负责寻找有经验的人员取钱并将现金交给万某,可抽取每次取款金额的8%作为提成。经刘某(另案处理)、张某的介绍,杨某先后伙同多人,向万某提供收钱的信用卡账号,接受转账后到银行取现交给万某。
据了解,张某是我市某学校的一名在校学生,可他明知对方是犯罪所得收益,仍为了2600元的“蝇头小利”,不但为杨某提供了介绍,而且还向杨某提供了自己的信用卡。
2020年12月,石峰区法院依法判决了本案。杨某、张某等6名被告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千元不等。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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