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实习生
周亚蓝
通讯员
周子熙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给出了新的认定标准。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今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单独签字但债权人可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仅有4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一经公布,迅速刷爆朋友圈,引来热议。
法治快讯
夫妻共同债务得“共债共签”
天元区法院拍卖房屋
“询价机制”快捷又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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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杨芬
株洲日报讯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拍卖房屋,往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笔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由于房屋价格高,评估费用都不菲。而天元区法院实行的询价机制,不再需要找评估机构,而是由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反馈计税价格,为当事人省下这笔费用。记者了解到,启用不动产执行案件“询价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例。
2017年12月6日上午,朱先生花了58.21万元在淘宝网拍得一套位于天元区118.02平方米的房子。朱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来源于一起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及时还债的案件,被执行人的房子被天元区法院查封并放到网上拍卖。
目前,该案已经执结完毕。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天元区法院不但采取了不收取佣金的网拍模式,还实施了“询价机制”。“按照传统模式,评估一套房子,不仅需要交不少评估费,还至少需要等两个月时间。”天元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晋强介绍,“但是,现在法院通过地税局直接得到房屋计税价格,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当场能得到结果。”
据悉,该院自2017年率先开展“询价机制”以来,凡是株洲市不动产除申请人要求评估外,一律采取询价机制,全年累计询价45件次,为当事人省下500万元评估费。
“此前,要认定一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杜绝出现离婚后一方‘被负债’的情况,要绕很多弯子,很复杂。”城区某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
据了解,在上述补充规定未发布前,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不是借钱给夫妻一方赌博吸毒之类,或者明确约定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哪怕这对夫妻后来离婚了,也是他们的共同债务。
在此前法律规定下,很多夫妻一方欠下的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很容易被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少人离婚后,仍要承担为配偶偿还“不知情债务”的风险。
有了新解释,“不知情债务”或将减少
前不久,周悦(化名)的第二个案子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这次她胜诉了。
2015年11月,周悦收到第一份起诉书。其后几个月,又有一份传票接踵而至,起诉金额也不断递增,而这些全部是关于前夫王强(化名)“举债未还”的案子。此后,周悦便陷入连环官司……
“最开始,两起案子全部按‘24条’,判我共同偿还前夫的债务。这次再审,说实话我也没抱希望!”周悦说,自己的案子按“24条”判后,她跑过无数次法院,案子也不断经历了一审、二审,但结局都一样回到“24条”。
“这些债务,我都不知情,都没签字。要是按一审判决,还会有接二连三的债务。”2017年3月13日,周悦将前夫王强以及债权人谢某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4日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王强并未将所借来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开支,周悦没有偿债义务。
“像上述案件,如果只有一方的签名,则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更加不会存在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第四组组长易文胜告诉记者,此类型案件的焦点在于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此前大多数是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精神作出的判断,“24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假离婚真讨债的现实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可以追溯。”易文胜介绍,当下出现了大量夫妻一方恶意举债、侵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现在有了“共债共签”的规定,一方未签字,另一方则不需承担责任。
合法“夫妻债务”,离婚后仍需夫妻“共担”
现实生活中,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又将如何认定,债权人又将如何维权呢?
“法律始终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易文胜介绍,按照规定,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额债务,还是签字可靠。”易文胜提醒道,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此次《解释》公布了四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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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8-01-24
00:00:00:02017年,为当事人省下500余万评估费14206880c1420688.html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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