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适用范围。凡在邵阳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各类工业项目、文化旅游产业、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环保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系列优惠支持政策。
第二条
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在县商务局设立老乡回乡创业帮办代办服务中心,为老乡回乡创业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办,无偿全程帮办代办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三条
打造回乡创业载体。在县工业集中区和电商“两街一中心”,利用现有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回乡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传统工业制造、农产品加工、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等特色产业园。利用电商综合服务中心和冷链物流中心,初步完善我县农特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流通体系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溯源体系。
第四条
搭建政府与商会协作平台。支持异地邵阳县商会建设,搭建政府与商会、商会与老乡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发布、更新招商政策和项目信息,建立常态性互动机制。鼓励激励客商本人参与家乡建设或以商招商进驻家乡、建设家乡,激发异地商会创新创业新功能。
第五条
提供财政支持。县财政设立6000万元邵阳县招商项目创业扶持基金。个体经营5—10万元、合伙经营5—5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给予2年贴息,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2年贴息。在创业扶持基金中单独设立农产品“深加工、创品牌、畅流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六条
提供信贷支持。对登记备案的回乡创业者,贷款利率按现行基准利率下浮20%。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农业产业化创业主体享受“财银保”等金融扶贫系列优惠政策。银行机构按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采取小额贷款按年结息、大额贷款按季结息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金周转使用成本。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回乡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银行贷款资产抵押不足的可优先给予银行贷款信用担保。对入园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可由园区为企业提供反担保。抵押担保评估手续实行“一次办理,银行共认”,抵押担保收费降低50%。
第七条
提供税费优惠。全面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其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回乡创业小微企业初创期前2年内所缴纳的税收收入,按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用于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创新等;加快出口型企业出口退税速度,对被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退税到位。对工业、社会公益类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全免,对差额拔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分别按最低标准的30%、50%收取。
第八条
提供水、电、气、网络优惠。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对进入排污管网的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元。
第九条
提供用地保障。对回乡创业投资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省市县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业、林业、渔业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和小于50年的弹性出让年限政策;对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且达到投资强度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从县创业专项扶持基金中给予重点支持;对租赁标准厂房十年以上的企业实行先交后返、“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养老保险缴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企业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企业定额就业培训补贴。鼓励引进优秀人才来县创业发展,在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房保障、配偶子女随迁与就业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先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
实施创业奖励激励政策。引入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一个,奖3万元;引入1亿元至5亿元项目一个,奖6万元;引入5亿元以上项目一个,奖9万元。对引资民营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按双倍奖励,引入世界500强企业按三倍奖励。对项目落地投产后的其它奖励政策,仍按邵发〔2016〕19号文件执行,并给予“嘉奖”“记功”等荣誉表彰。对企业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邵阳市知名商标,以及新增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分别从创业扶持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品牌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5万元。
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按实际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障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县招商领导小组每年评选5个全县回乡创业带动精准扶贫企业典型,每个奖励10万元。所需资金从产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拟上市企业优惠。实行税收支持政策,实施股改费用减免,实施技术创新支持,享受土地优惠及建立上市奖励制度等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引进注册企业总部,培育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异地老乡引进市外企业总部迁注邵阳县。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其上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按同等额度奖励。新登记注册入驻邵阳县并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帮助回乡创业企业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税务成本、用工成本、融资成本、生产要素及宣传、物流成本。
第十四条
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一)建立全天候外来投资投诉受理、处置、回访机制,一般问题当日内调处到位,复杂问题3日内调处到位,个别涉及面宽、情况特别复杂的问题10日内调处到位。
(二)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三)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毁约,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事”等情况,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严格兑现政府合同,着力打造诚信政府。
(四)加大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及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为老乡回乡创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招商企业全面实施“一站式”“一网式”“全程式”“母亲式”等审批手续办理服务机制,快办快结。
(六)对客商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引进-落地-投产-帮扶”全程服务机制。
(七)招商引资企业证照手续办理和环境优化纳入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绩效考核范畴,每年由招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两次座谈民主测评会,评议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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