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继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后,现在又出台《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可以说是打出了城市管理的组合拳,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一是服务大局。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开展“全城增绿”行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至2017年底,我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27平方米,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43.9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67%,均超过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先后获得“国家卫生城市”
“省级园林城市”称号,目前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制定《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的通过对于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巩固“省级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必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回应群众呼声。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绿化规划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地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个别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占绿毁绿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三是落实和细化上位法。在城市绿化管理过程中,规范性文件层级低,设定行政措施权力小的缺陷凸显,城市绿化管控手段缺失。目前,我市城市绿化的执法依据主要为1992年实施并于2017年修订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1998年实施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这些法规、规章难以满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利于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为调整和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遵循。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
答:《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调研起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处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提前介入相关工作。2017年11月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条例》草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5月30日、7月31日进行了三次审议。期间,在《邵阳日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等召开座谈会,举办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立法评估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审议意见和收集的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立法指导。2018年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2018年9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2018年10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该《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六个原则: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细化补充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二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全城增绿”行动、打造“森林城市”决策部署要求。三是推动城市绿化管理精细化,对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病虫害防治、将城市绿化纳入智能信息化管理等作出规定。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城市绿化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常见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五是坚持服务民生,为有效保护群众较为关心的公共绿地建设、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等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六是“立权”和“立责”并重,既注重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重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答:考虑到我市城镇发展不平衡,绿化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确保《条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实施,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问:城市绿化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绿化工作更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那么《条例》对此有无相关的制度性规定?
答: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同时,为及时发现处理毁绿损绿的行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另外,为了及时处理反馈对绿化违法现象的举报、投诉,《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管理服务联系方式。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问:《条例》如何发挥规划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
答:对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我们经常强调“规划是龙头”的理念,为此《条例》中注重强化规划对绿化工作的引领作用。在《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和变更程序,保障绿化规划编制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问:《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作出了规定:一是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城管部门参加审查;二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若需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三是附属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问:大家非常关心公共绿地的保护,《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时,须按程序报批,并且附带要求就近易地补建。《条例》还对临时占用绿地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复绿要求。
问: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的设定初衷是什么?怎样对永久性绿地进行保护?
答:城市中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且面积较大的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对上述绿地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执法无据。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进行规范,突出保护特色,创新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城市绿地。
为了加大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我们参考外地做法,确定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和管理规定。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问:设定山体保护的目的是什么?怎么进行山体保护?
答:我们邵阳地处丘陵地带,矿藏资源比较丰富,生态植被也多样化。为防范和打击对山体的随意开挖开发,《条例》第二十条特别就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山体保护名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山体开发改造,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从而确保青山绿水不被人为破坏和过度改造。
问:我市的绿化工作主要问题集中在绿地被占用和毁坏方面,但由于破坏绿地的案件小、数量较多、认定较难等原因,长期困扰着执法部门。对此,《条例》如何破题?
答: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是《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条例》注重突出绿地的养护与管理,在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第十八条对占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范,明确了临时占用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对各类管线避让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树木的修剪、移植和砍伐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四条对病虫害防治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五条对古树名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六条对一些突出存在的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加以规范,切实增强了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信息管理、监督预警、服务指导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问:《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会有哪些具体措施保证条例顺利实施?
答:把法规规定转化为执法实践,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出台配套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及出台相关及配套规定。二是组织宣传培训。从即日起至《条例》实施之前,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将采用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熟练掌握、运用《条例》。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条例》的正确实施。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把绿色变成邵阳底色,让美丽的古城绿意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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