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市场乱象百日整治行动时,查获市内某医疗器械公司利用集会形式,通过现场上课、播放宣传视频、礼物激励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锦潼高电位治疗机等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夸大宣传产品治疗效果、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从而误导、引诱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万元。
案例二:邵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销售添加化学物质食品案
2019年3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内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销售的豆沙包、红糖馒头进行抽样。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豆沙包和红糖馒头中均检出含甜蜜素(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涉事学校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475元。
案例三:邵阳市某超市虚构价格诱骗交易案
2019年6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消费者投诉对市内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虚构原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2019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举报某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试驾获取其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查证情况属实,当事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邵东县某水暖器材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19年1月14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水暖器材店销售的标注“LESSO联塑®”字样的管件和给水管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均为假冒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产品。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的20种规格的管件3540个、管材27根,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邵东县廉桥镇唐某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
2019年3月26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廉桥镇一房屋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唐某在此房屋无证生产经营黄芩、白术、当归等中药饮片。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唐某私自设置的加工窝点予以取缔;没收库存的中药饮片黄芩和违法所得13310元;处违法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6680元。罚没款合计39990元。
案例七:邵阳县某车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9月2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邵阳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检车时采取395元至460元包干方式向车主收取费用,未向车主说明检车费用明细并伪造检测协议冒充车主签字,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经开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邵阳经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4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装置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320元。
案例九:邵阳市某食品研究所生产无包装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研究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成品仓库区摆放的柴火丸子没有外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食品研究所处罚款3万元,并没收所有涉案预包装食品柴火丸子。
案例十:洞口县某连锁大药房江口店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案
根据2020年2月2日、2月3日群众匿名投诉,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洞口县某连锁大药房江口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M9001V”带阀门口罩和“8800勇艺邦高效防尘口罩”购销差价额均超过15%的限定,最高分别达到33.33%和41.18%。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该药店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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