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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劝酒者也要担责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岳阳日报
今年前5月我市16人酒驾被起诉,法官提醒:

酒驾出事

劝酒者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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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如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三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市民共识,“酒驾入刑”震慑明显,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但是,在这3年时间中,我市仍有部分驾驶员因为醉驾而被查处。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5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16起因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并全部审结。

今年以来

我市16人酒驾入刑

2013年1月24日,杨某在吃晚饭时喝了酒。19时30分许,杨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黄沙集镇往九元村方向行驶至黄沙茶场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黄某撞倒,造成黄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当晚20时46分采集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7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杨某负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1月24日19时许,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育才路口左转弯时,恰逢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两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经鉴定,事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0.183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今年2月28日,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酒驾者中

抱侥幸心理居多

据汨罗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从审判情况看,其中一部分醉驾者对酒驾带来的恶性后果及法律制裁并不了解,多属于“无知的醉驾”。“酒驾”、“醉驾”为什么会屡禁不止?究其主要原因还是侥幸心理在作祟。约有30%的司机认为自己只喝了一两杯,喝得不多侥幸上路。这类人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较差,错误地以自己醉不醉来衡量能不能开车。同时自恃酒量好,感觉喝过酒还很清醒,便壮胆顶风上路。还有一类司机,认为酒驾路程不远,最多一两公里就到目的地了,这点路不会倒霉遇上交警或出事,存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酒驾司机占10%的比例。

2013年6月5日20时许,华容人刘某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朋友王某,沿省S306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新河乡华丰村路段,与前方行驶的大货车会车时处置不当,将行人任某撞倒致死。经华容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3月6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这几年关于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还经常利用移动平台,向有车一族发短信温馨提醒。”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说,我们希望通过加强宣传,提升文化知识,使酒驾案件次数继续下降。

劝酒出事

4种情况要担责

云溪区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刘芳特别提醒市民,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广大热情又爱劝酒的朋友,感情表达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劝。

刘芳介绍说,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辉说,对于因劝酒引发的赔偿责任,也并不是由劝酒者承担全额赔偿,而是根据共同饮酒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按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醉酒者本人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的,剩余的责任则由其他共同饮酒者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有多个酒友的,再按人数分担。当然在共同饮酒者中,没有对他人进行劝酒,酒后也对共同饮酒中醉酒者尽到了提醒、劝阻、护送义务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彭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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