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税缴费要注意哪些事项?针对此次疫情,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近日,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这些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要求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问: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纳税人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问:税务机关釆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问:疫情期间社会各界积极进行捐赠,这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请问疫情期间是否有出台增值税(不含公益捐赠、进口环节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疫情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该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年度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
问:疫情期间是否有相关的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答:(一)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以外)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属于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二)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缴费人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
问: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3月份申期由3月16日延长到23日。
问: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如果有税费疑难问题,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咨询?
答:如果要想了解更多税费政策,你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张家界税务微信公众号,也可直接拨打以下单位咨询电话:
市局第二税务分局:0744-8280010
永定区税务局:0744-8260039
武陵源区税务局:0744-5616785
慈利县税务局:0744-3211817
桑植县税务局:0744-6812366
2020-03-12
00:00:00:0——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答记者问282140http://118.254.9.122:8081/zjjrbpc/content/202003/12/content_28214.html1创新开拓“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
缴税延期最长可达三个月/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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