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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纪委永州市监察局永州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

2022年02月28日 10阅读 来源:永州日报

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2014年8月15日)

2014年第二季度,全市共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91件,给予41名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问责150人次。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第二季度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有关单位对君临天下等房地产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案

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马卫军等人合伙建房项目在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基坑开挖和爆破施工。由于君临天下项目开挖的基坑无防护措施,基坑高边坡下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质安监站自2013年10月起多次下达《停整通知书》要求整改。此后,君临天下项目以加固护坡为名违法进行基础施工近1000平方米,负有控违、拆违执法责任的冷水滩城管分局梅湾大队和负有巡查、监控主体责任的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虽多次发现,但除冷水滩城管分局下发一份停工通知书外,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直至2014年2月周边的红太阳·四季花园项目进行爆破施工,奥林新城B6栋住户房屋严重受损,引发群众投诉后,冷水滩城管分局梅湾大队和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才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了君临天下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经检测鉴定,正是由于周边房地产项目基坑开挖和爆破施工,才造成奥林新城B6栋住户房屋严重受损。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冷水滩区纪委、区监察局研究决定,对控违、拆违、巡查、监控、制止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冷水滩城管分局梅湾大队大队长张小军、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谢江龙予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张秋平、主任张仁斌诫勉谈话处理,责令两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冷水滩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案

2000年7月,冷水滩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受理了郭某的建房申请,时任冷水滩区建委副主任、城乡规划办负责人欧道玉,冷水滩区城乡规划办工作人员肖爱民、罗建勋没有认真核实该宗用地已被纳入市中心城区规划(属于供水用地)的情况,且越权批准郭某建房,为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郭某违规建设的房屋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道路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肖爱民、罗建勋警告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给予欧道玉行政记过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不再追究。同时,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撤销了郭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冷水滩城管分局凤凰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案

2012年11月28日,冷水滩城管分局凤凰大队发现永州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的6000吨塑杯桔片罐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占地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2379.07平方米后,下达了《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但建设方仍利用节假日抢建。凤凰大队联合凤凰街道办事处采取拆除墙体等强制措施后,该项目暂时停建。2013年5月,冷水滩城管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补办手续并罚款115.5万元。该项目业主缴纳罚款后,在没有补办手续的情况下恢复施工,冷水滩城管分局凤凰大队没有再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导致该项目至2013年7月25日违法建至18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5100多平方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报冷水滩区纪委批准同意,冷水滩城管分局党组给予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凤凰大队副大队长莫利国和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凤凰大队大队长李政党内警告处分。

四、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队长何建平索拿卡要案

2011年以来,何建平利用担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队长的职务之便,在为用地户制作分户宗地图时,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拖延办理,凭此向用地户吉某某等人、廖某某各索取好处费2万元。2011年10月,何建平在为罗某某办理新田县综合大市场7宗用地分户宗地图时,在测绘费上对罗某某予以关照,收受罗某某好处费4万元。2012年12月,何建平伙同新田县国土局交易中心主任张某,擅自为陆某某调整国有土地面积,并凭此制作宗地图,收受陆某某好处费1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新田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何建平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零陵区林业局林政股乱收费案

2013年2月至12月,零陵区林业局林政股利用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年审之便,按300元∕户的标准违规向125家竹木加工单位收取年检费37500元,除从中开支8320元外,将余款29180元存入林政股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拟用于林政股日常开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零陵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直接责任的林政股股长熊惠郴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零陵区林业局免去熊惠郴林政股股长职务;余款29180元依法追缴上交财政。

六、祁阳县人民法院白水法庭乱收费案

2011年以来,祁阳县人民法院白水法庭庭长何勇安排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路途远近,按照50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共违规向36个案件当事人收取诉讼费以外的费用6100元,用于办案车辆加油、误餐补助、文书邮寄等支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祁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何勇党内警告处分。

七、宁远县交警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案

2012年6月5日,宁远县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后,宁远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周义忠、龙月辉没有按规定及时对该事故摩托车和所附车漆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证据固定、提取和保全,该事故专案组也未按规定在三日内组织对事故摩托车和所附车漆及其他附着物进行检验和鉴定。直至2012年7月10日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10月17日才出具鉴定意见书,因而延误了案件侦破时机,致使该案久未侦破,导致受害人郑某某一方多次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宁远县纪委、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周义忠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月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专案组组长姜小平行政记过处分。

八、宁远县道路污染整治小组违规执法处罚案

2013年11月,宁远县公路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道路污染整治小组,对采石、取土、沙场及货运车辆污染道路行为进行综合治理。11月9日至23日,根据县公路局副局长、道路污染整治小组办公室主任陆忠卿的安排,整治小组成员李德才、唐晓红在未履行受案、立案、调查、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存在超载、超高、撒落等行为的68台运输车辆进行处罚,同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当场收取罚款67500元。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宁远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陆忠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李德才、唐晓红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标准、严要求,对照上述八件案件认真开展自查,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始终做到遵纪守法、令行禁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强化对《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引导、督促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从严查处,对顶风违纪违规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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