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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局长廖荣良“中国水周”答记者问

2022年02月28日 10阅读 来源:永州日报

今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廖荣良,就涉水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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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介绍“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由来,今年宣传主题是什么?为什么要定这样的主题?

廖荣良:1993年联合国第47届联大通过决议,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确定的,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日,

1994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与“世界水日”时间重合,便于集中宣传。今年3月22日是第22届“世界水日”,联合国确定的宣传主题是“水与能源”。我国确定今年“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是“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河湖是水资源的载体,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了对河湖的管理,导致污染严重,面积萎缩严重,资源过度利用,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宣传,加强对河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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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011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你觉得有何必要?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的内容是什么?

廖荣良: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现在全国年缺水量达400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仍有2亿多人,受水量及水质不安全影响的城镇人口有近1亿,农业每年因旱成灾面积达2.3亿亩,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我国单方水GDP产出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因此,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是指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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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2011年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省政府将湘江保护与治理确定为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目前我们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廖荣良:湘江是我省的母亲河,发源于我市蓝山县紫良瑶族乡野狗岭,我市境内湘江流域面积2.1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7%,保护和治理湘江对我市至关重要。《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永州市水功能区划》、《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将水资源管理指标、河道整治工程等已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同时在全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专项考核,按照“山青、水净、河畅、岸绿”的目标,突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基础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各项措施,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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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对水资源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廖荣良:《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湘江流域依法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不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设计的最大取水量计算取水量并征收水资源费。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坚持“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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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饮用水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健康安全,《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廖荣良:《条例》明确规定:①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②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③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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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了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去年市政府颁布了《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办法》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有何具体要求?

廖荣良:《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自2013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加强对江河水库水质的保护,禁止实施下列行为:①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及其他剧毒废液;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④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⑤在江河、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7、记者:《永州市江河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对养殖场的污水排放有什么具体规定?

廖荣良:目前从全市情况来看,养殖业主普遍对养殖污水排放认识不清、意识不强,导致养殖排污失控。这次颁布的《办法》明确规定:江河、水库范围内的畜禽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严禁直接排放进入江河水库。岩溶地区的水库内禁止使用粪便、化肥等污染物养鱼,确保区域地下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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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对取水许可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对不按规定取水的将如何处理?

廖荣良: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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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廖荣良:根据《水法》规定,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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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哪些开发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廖荣良: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列生产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①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③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④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园区建设项目;⑤房地产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开发项目;⑥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挖山洗砂、采石,等等。生产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或水土保持方案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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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水土保持规定?如何处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乱倒乱堆废渣、废料导致水土流失的行为?

廖荣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项目实施前委托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设计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审批后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工程竣工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保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产使用。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是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5元。对于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水保方案,乱倒乱堆废渣、废料导致水土流失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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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对生产建设单位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来执行?

廖荣良:针对这种情况,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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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市河流较多,根据法规,河道管理范围怎样确定?

廖荣良:河道管理范围确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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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河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这些涉河项目建设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

廖荣良:针对涉河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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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廖荣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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