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配置卷烟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经营零售点,切实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永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总量、零售户盈利水平、当地卷烟销售总量、城市化建设水平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等客观因素,综合测算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数量控制,达到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后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严格按照“区域化控制”、“结构性提升”要求,坚持推行“区域+单元”、“总量+间距+结构”的布局模式,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趋科学、规范、合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便民的原则,建立排队机制。
对同一片区街道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一)区域界定
1.饱和区域是指零售许可证发证密集的路段或区城。饱和区域内维持现有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该区域内零售点增加量。
2.稳定区域是指零售许可证发证相对合理的路段或区域。稳定区域在现有零售点数量基础上,优化零售点结构,并按照稍紧平衡原则调控该区域内零售点数量,提高网络终端质量。
3.发展区域是指零售许可证发证还有增加数量空间的路段和区域。按照实际需求发展该区域内零售点数量。
(二)单元界定
在确定区域的基础上,将零售点布局数具体细化到乡镇行政村、街道、小区。根据永州市行政区域的实际,对单元确定按以下标准界定:
1.对于乡镇单元界定,原则上按各乡镇实际行政村的个数布点,但零售点数量到各乡镇按户籍人口数量3‰予以控制。
2.对于城区单元界定,以街道和小区为基本单元,具体到不同区域按以下标准界定:
(1)对于饱和区域,以主街道为基本单元,即按主街道核定零售点数,其间距不少于30米。其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和居住小区按本条(三)、(四)的规定执行。
(2)对于稳定区域,按主次街道核定零售点数,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作硬性规定,只受其规划数控制。其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和居住小区按本条(三)、(四)的规定执行。
(3)对于发展区域,可以按照主次街道核定零售点数的,将规划数核定到主次街道,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作硬性规定,只受规划数控制;可以按居住小区核定零售点数的,将规划数核定到各小区,其零售点间距不作硬性规定,只受规划数控制。其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和居住小区按本条(三)、(四)的规定执行。
(三)人口集中居住区:
1.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15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数量控制在3个零售点以内;
2.高等院校内,每2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
3.工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内,每5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500人可设1个零售点。
(四)商业集中经营区:
1.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门面总数在500个以上的,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20个;门面总数在500个以下的,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
2.火车站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10个。
3.汽车站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10个。
(五)经营烟草制品所需资金要求
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2万元,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为准。
2.城镇个体经营者应当出具5000元以上、农村个体经营者出具4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折或本人银行存款回单。弱势群体按要求的50%执行。
(六)经营场所要求
1.烟草制品零售点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须有陈列卷烟的1.2米以上的展示柜,原则上要有背柜,且城镇及居民区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农村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监狱(因对内经营的需要,须具有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经工商部门核准直营连锁不低于5个)等,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二)持有效证明(原件)的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低保户等弱势群体,有固定经营场所,经核实后,原则上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但必须是本人经营,且具备经营能力。只能申请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营业用门面两个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经营面积80平方米以上店面形象好,销售氛围浓的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业态。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二)主营烟花鞭炮、农药、化工产品、油漆以及加油站(加油区与生活服务区严格分开,且管理规范的除外)、森林保护区禁烟区等对人体有毒害、易燃易爆的场所;
(三)中小学校内、中小学校大门周围50米以内;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电话亭等),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
(五)居民小区内杂屋间、单位门卫或值班室;
(六)自动售货柜(机)、利用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零售点;
(七)主营建材、机电配件、五金配件、维修服务、美容美发、诊所药店、服装制售、打字复印、花鸟虫鱼宠物、彩票销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早餐水果、夜宵排挡、棋牌网吧、礼品回收、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与食杂、副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或专业性市场;
(八)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九)党政机关院内的经营场所。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同一地址(门牌号)经营的只能申请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未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已到期的,对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准予延续许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不予延续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为外地的人员还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户口本;
企业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及零售点从业人员身份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企业)所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农村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村委会开具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房产系家庭成员所有,在提供房产证的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房,应提供租赁合同。企业与企业或企业与个人发生租赁关系的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个人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有效起止期限,同时提供租赁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租赁方的房产证明,须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出具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四)其他材料:
申请人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五寸经营场所照片,资金证明,特殊群体提供残疾证、特困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零售点的距离是从申请经营商店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沿行人所走可通行距离最近道路进行测量,经营面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包括仓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以上如有争议时,申请人、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州市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永烟办〔2013〕19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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