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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2022年02月28日 10阅读 来源:永州日报

编辑同志: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近些年来,我市各县区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存在土地流转面积偏少,规模化程度较低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大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土地流转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当作一件关系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大事来抓。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的相关培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和服务,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宣传土地规模经营增收致富的好典型,邀请一些农民专业户到规模农业、特色农业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取经,增强农民做“大户”、当“农场主”、“庄园主”的意识。

二是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依靠,作为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作为生老病死的保障。特别是边远山区县,人均耕地少,一些农民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因此,必须弱化农民的恋土情绪,鼓励农民进城镇安家落户。要积极改革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层次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就业、养老保险、社会救济,以及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让一大批有能力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能够放心地、有保障地流转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三是落实有关政策,依法治理耕地抛荒。落实国家粮补、直补、综合补贴向实际种植户发放政策,真正让种田人受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引导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

四是搭建服务平台,加强监管力度。建议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乡成立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解决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规程、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指导性意见,及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协调土地流转关系,为土地规模流转和农业项目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产业。传统的散户经营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受丘陵地势影响,全面实行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也不可行,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首先要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来。其次要积极培育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并将土地集中向这些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同时,有关部门在实施农业项目时,要向土地流转大户倾斜,在基础设施、资金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改善流转大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活力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再次,要出台奖励扶持政策,为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进一步激励专业大户。

六是推动土地入股流转,加快产业化进程。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入股信托流转,将农户承包土地等折成股份,在村组成立农村经营股份制合作社,在乡镇成立土地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由合作社、土地银行、信托公司将集中起来的土地统一向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各类专业合作社发包、租赁,实行连片规模经营,农民按股份分配土地流转收入。这样,农民既充分摆脱了土地束缚,减少了土地抛荒,又加快了产业化进程,实现了规模农业,增强了农民收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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