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水利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果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省领先。2015年,京山被纳入全省5个省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之一。按照“明确所有权、明晰经营权、落实管理权”的改革思路,经过数年积极探索,全市小型水库、硬化沟渠、泵站等农村小农水建设管理基本确立起“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管护体制。成效显著,干部欢迎,群众认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和湖北电视台对京山的改革进行了报道。2016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优秀成绩通过省级验收,全省领先。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创新成果全省推广。突出顶层设计引领,勇于创新,京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四个新突破:一是率先将水土保持纳入矿山综合整治;二是率先在检察院设立生态环保检察室,督促水务、环保、农业、住建等部门加强生态环保、绿色发展方面的履职;三是率先实行“以药控费”征收矿山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是率先启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2018年4月16日至18日举办的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京山的做法在全省推广。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见成效。2017年,京山在刘畈水库灌区上游三阳镇三王城、三道河、团林3个村启动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出“三建三定”改革模式,即:建工程,定产权;建协会,定职责;建机制,定奖惩。建立起以农民用水者协会为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和运行的主体,以明确水权、水价精准补贴的节水奖励和以协会章程及系列制度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2018年,改革扩展到刘畈水库整个灌区、吴岭水库灌区和永隆镇高效节水项目区共33个村。农民每亩水费负担由改革前的28元降至改革后的21元左右,灌溉更便利、更节水、成本更低,群众的获得感更强。2025年前,改革将全面完成,实现全市灌区全覆盖。
二
水利基础设施面貌日新月异
引清泉
饮水安全为民造福
自2005年实施饮水安全工程以来,根据本地水资源分部现状,京山确立了“依托大水源,建设大水厂,覆盖大群体”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蓝图。截至2018年,京山市累计投资2.26亿元解决了36.8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共建成各类饮水工程62处,其中“千吨万人”规模水厂5处、“百吨千人”规模水厂12处,形成了南片依托石龙水库、叶畈水库、吴岭水库,中片依托惠亭水库、八字门水库、余家河水库,北片依托高关水库、刘畈水库的供水格局。“十三五”期间,京山采取分级建设模式,积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整村推进自来水入户。目前,全市农村日供水能力达到6万吨/天,集中供水率达到84%,自来水管网覆盖75%以上行政村,供水保证率达到96%。
固水土
倾心护佑青山绿水
2013年以来,先后实施完成了龙泉河小流域、弯柳树河小流域、余家河小流域、杨汊河小流域、周家河小流域等5条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长岗清洁型小流域治理,累计投入资金4160余万元,治理面积108.11平方公里,完成坡改梯394.44公顷、水保林1285.78公顷、经果林627.25公顷、封禁治理7946公顷、小型水保工程195处。经过工程治理后的小流域,森林植被覆盖率普遍提高到80%以上,每年减少表层土流失3.86万吨,农林特产品平均增加效益430万元。
治河道
防洪造景两相宜
京山市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条,分别是京山河(溾水)、大富水、漳水、滶河、永漋河、石板河、司马河、东河、三道河、青木垱河。目前已列入国家中小河流项目规划并实施完成治理的有京山河、汉北河上段河道整治工程(永漋河)、司马河、漳水、大富水、石板河、滶河、东河等8条河流,治理河道总长度103.75千米,完成投资2.3亿元。通过河道治理建设,泄洪抗灾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城区河段达20年一遇防洪标准,乡村河段达10年一遇防洪标准;环境生态效益显著提升,“河畅、水清、堤固、景美、路通”,治理后的河段两岸成为当地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医病库
除险加固保安全
京山市境内共有水库220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8座、小Ⅰ型水库37座、小Ⅱ型水库172座。水库总库容12.5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7.64亿立方米,可保护下游区185万人口和288万亩耕地,
灌溉面积约176万亩。在完成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后,于2008年启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在2019年全面完成209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截至2018年底,已完成177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其中小Ⅰ型水库36座、小Ⅱ型水库141座,共完成投资3.89亿元,其中中央资金3.10亿元、省级资金433万元,县级配套资金358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除险加固,防汛公路维修及部分防汛路面硬化,水雨情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通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增加了水库防洪库容,增强了削峰和滞洪能力,以及农业灌溉和城镇、生态环境供水保障能力。
三
河湖长制护卫碧水显成效
2017年,京山在全省率先将水库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初步建成市、镇、村三级河湖长和市、镇、村、专管员四级河湖管护的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全市253条河流和220座水库全部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每一条河流有了河长,每一座水库有了库长。全面开展碧水保卫战“迎春行动”和“清流行动”。解决了困扰京山可持续发展的突出水事问题。一是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774家;关闭排污口42处,现有30处排污口实现达标排放。二是重拳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排污和拦汊拦河筑坝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全市取缔非法采砂点9处,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2起,移交立案2起,刑拘7人;强制拆除非法采砂设备24套、违法拦河筑坝4处,清除采砂船2艘。对新民养猪场、刘发军养猪场非法排污给予违法行为人刑事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三是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全市16处新扩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四是水库投肥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收回了全市水库养殖承包经营权,拆除了刘畈水库、郑家河水库和惠亭水库长达30多年形成的拦汊筑坝建筑。京山市河湖长制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省水利厅多次发简报推广京山的做法。
四
水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京山逐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京山连续两年获得荆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优秀等次。一是严格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区、保留区、保护区等范围并监管控制,农村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为71%,水功能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二是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47个取水单位实行取水水量一年一批复,对22个取水大户安装取水在线监控设施,随机抽查取水户取用水情况,实现了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三是启动了创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成为全省第一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试点市,从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入手,逐步普及节水设施,完善节水措施与节水技术。四是严格监管入河排污口,目前已安装18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控设施,其中2处为在线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摘要)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摘要)
第十八条
本省境内跨流域、跨市州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重要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旅游、体育、娱乐、放养畜禽、投肥(药)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不达标的工业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
第二十一条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及水工程运行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湖泊、水库养殖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因投肥(药)养殖污染水体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订防止投肥(药)养殖污染水体的具体措施及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废水井、废矿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废水井、废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投肥(药)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策划:郝新斌
统筹:蓝岳龙
孟四军
丁俊宇
本版文图由京山市水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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