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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新规出台你的钱该怎样投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荆门日报
本报记者

郭立

阅读提示:“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投资理财日益深入人心,收益高、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手里有了闲钱的人们的首选。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年初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49万亿元,同比增长1.69%。银行理财产品仍是大众投资理财的首选。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两个多月后,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理财产品5万元起售点降至1万元,私募理财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产品可间接入市等内容成为此次理财新规的亮点。其中,需要引起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标志着打破刚性兑付成为大势所趋,投资者需擦亮眼睛,培养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

理财门槛降低

选择更多

从4月份“资管新规”出炉到7月份相关细则落地,再到9月28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关系到你我“钱袋子”的理财市场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在新的监管要求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谓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自2002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陆续开展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注意到,

最能引起投资者兴趣的就是,《办法》降低了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将来更多的老百姓可以购买公募理财产品。

9月28日,《办法》出台后,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其中,农业银行调整动作较大,自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对公销售起点金额至1万元,该行10月11日在售的固定期限类、开放式的浮动型或保本保证型理财产品购买门槛几乎全部调整为1万元。交通银行自10月8日起对部分存量、在售的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调整为1万元起,首批调整了23款理财产品和16款结构性存款产品起存金额。

工商银行10月10日公告,两款定期开放性、债券型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购买起点金额调整为1万元;该行仍将结构性存款列入理财产品,起购金额5万元。建设银行自9月30日起仅一款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购买起点金额由5万元调整为1万元。但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仍为5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中国银行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对公销售起点金额至等值人民币1万元,截至10月11日仅有一款定期开放类、一款每日开放类理财产品。

以往,因为购买起点为5万元,不少市民将零散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互联网理财产品中去,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会分流更多本来要流向货币基金、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

采访中,不少银行客户经理表示,相比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会更高。现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下降至1万元后,将吸引更多年轻人的关注。与此同时,人们在进行投资理财规划时,会有更多选择余地。“从收益率看,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优势相差不多,但当天买入即可计息,而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过高、高收益不再。现在认购门槛下调了,会吸引更多年轻投资者的关注。”某商业银行理财经理汪先生介绍说。下一步,将会有更多的银行跟进下调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投资门槛的降低,将会吸引更多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与此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也会更丰富,让更多投资者买到更多元的理财产品。

进入“买者自负”时代

设“冷静期”

采访中,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银行理财新规的变化不仅仅在理财产品销售金额“门槛”上,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更加关注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依据《办法》规定,今后,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切实做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原则。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都要先问问自己:是否能够承受损失的风险?是否对该产品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还要搞清楚自己的资金到底是被用在了哪里,靠什么赚钱?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办法》延续现行监管要求,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等。这些措施堵住了理财产品销售漏洞,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即现行的“一区双录”政策。

《办法》还规定,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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