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在哪?
答: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两个重要前提之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从2016年以来中央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进行部署,2019年省委一号文件明确将其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州委州政府将其作为民生实事加以推进;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产权利益的重要措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脱贫攻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乡村的产权基础;是构建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的迫切需要。
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三权分置”奠定产权基础,为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户有哪些好处?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问: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和重点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建成全州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工作重点: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问:本次登记发证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坚持房地一体、提高效率原则;三是坚持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原则;四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五是坚持“应登尽登,能发尽发”原则。
问: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
答: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以及农村改革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问: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
答: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问:本次发证范围包括哪些?
答:这次发证包括符合要求的全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问:哪些情况不能确权登记发证?
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
问:如何确认各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认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分户(指宅基地分户,下同)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渔民上岸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问: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如何处理?
答: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问题根据地方制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怎么办?
答: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问:群众如何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答:群众要配合提交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配合做好指界、纠纷调处、权籍调查及成果签字等工作。
问: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怎么收费?
答: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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