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快递暂行条例》公布施行之际□唐卫国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修订以来邮政行业的又一立法成果,对我国快递业由大到强、转型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体现了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也针对快递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做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
发展——优化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条例》开篇的第一句话,也是最重要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条例》首先是一部“快递业发展促进法”。为了推动快递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条例》将“发展保障”设为专门一章,并确立了内容丰富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环境营造。《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要求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这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设定了责任,强调要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简化开办手续。《条例》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并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减轻了企业布局末端网络的负担。三是破解发展难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设计了科学的破解路径,《条例》第十条要求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破解用地难;第十三条要求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停靠权利,以破解上路难;第十四条要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为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破解上门难;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服务网络,第十四条强调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以破解网络拓展难。四是凝聚发展合力。《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确立了上下游一体、产业链协同融合的制度导向,第十五条明确提出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进行标准对接。五是引导绿色发展。《条例》确立了绿色发展的制度导向,第九条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快件包装材料的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六是支持跨境服务。《条例》确立了开放共赢的制度导向,对优化通关管理服务提出要求。第十六条提出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境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服务机构和处理场所,并规定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服务——完善服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快递服务规则,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二是细化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三是明确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同时对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规定了具体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细化快件损失赔偿规则。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五是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的这些规定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致力于提升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邮需求。
安全——落实“三项制度”
保障快递安全畅通
快递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障快递渠道的安全,《条例》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了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监管制度。一是实名收寄。落实和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二是收寄验视。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三是过机安检。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创新——注重行业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
我国要实现由快递大国向快递强国的转变,必须下大力气发挥创新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条例》为创新发展,作了大量制度安排。一是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和差异化,企业必须创新服务理念、商业形态、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着力提升供给水平,增加服务品种、提升服务品质、创建服务品牌,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二是促进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机械化、智能化以及信息化的技术设备。这将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互联网+”步伐,促进企业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以节省人力、时间和成本,提升运营效益和用户服务体验。着力引导企业通过创新和技术进步,提质降本增效、增强发展后劲。三是创新行业治理方式。《条例》在行业治理方式上作了很多创新性规定,目的就是支持企业轻装上阵。比如说,为维护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第十一条提出支持和增大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这有利于扶持企业补齐网络短板,构建城乡泛在性网络,充分释放快递网络的潜力和综合效能。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治理体制,《条例》规定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条例》的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快递企业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提升创新发展的能力。
总之,《条例》为快递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理顺了关系,解决了难题,将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发挥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作者系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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