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干部的道德建设中,尤其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关于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提高廉政素质、培养廉政品质的行为标准。它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二是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三是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四是品行端正,不腐化堕落。
为加大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国家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设立作风建设的高压线,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永州市委法治办、市司法局将在2014年三、四季度开展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系列宣传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内部行为准则——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规定:
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一)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规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公务员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公务员不得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在该公务员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对该公务员公行职责造成影响的经营活动;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
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5.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6.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7.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8.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六)公务员不得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