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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非马”的哲理与逻辑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湘西团结报
图/文

唐正鹏

作者:谭戒甫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10年4月

作者:王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10年4月

校注:王利器

出版社: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10年1月

“白马非马”是先秦诸子百家形名家典籍《公孙龙子》(原名《守白论》,后唐代学者为其作注而改为《公孙龙子》)中一个最著名的学术观点。然公孙龙的“白马”之辨,在历史上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公孙龙曾与孔子六世孙孔穿,阴阳家代表人物、五行创始人邹衍进行过激烈地辩论。终因邹衍“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惇,巧譬以相移,引人使不得及其意”一段贬斥之语被平原君罢黜。所以,很多人认为公孙龙的学问是“诡辩”之术。古且勿论,今人亦有以西方哲学思理和观点为依据,认为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属唯心论的观点。

其实,片面地将公孙龙的“白马论”定性为“诡辩论”“唯心论”,有失公允,多有偏颇,不可全取。尤其是后一种,至少犯了以西概中,以今律古的错误。故此,很有必要对先秦诸子百家中形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作一番探究。

“形名家”起于何时难以确考,“形”“名”二字,最早出于《庄子·天道篇》引所谓《故书》一语:“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庄子此语说明“形名家”在公孙龙之前早已有之,不过没有引起人们关注而已。先秦典籍《战国策·赵策》中苏秦与秦王的一段对话更认定“白马非马”为当时形名家的代表性学术观点:“夫形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

孟子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要了解《公孙龙子》的主要观点,自然得了解一下该书作者公孙龙。我们先看几则有关公孙龙的古代文献:其一,《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有云:“公孙龙,字子石,少孔子五十三岁。”其二,《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而赵亦有公孙龙为坚白同异之辩,剧子之言;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楚有尸子、长卢;阿之吁子焉。”其三,《盐铁论校注·第三十一》:“公孙龙有言:‘论之为道辩,故不可以不属意。属意相宽,相宽其归争,争而不让,则入于鄙。’”按第一则说法,公孙龙为孔子弟子,小孔子五十三岁。至孔子离世(公元前479年),年不过二十(当生于公元前499年左右),为孔子晚年弟子,没有留下详实生平史料和著述。故而,不可能是著《公孙龙子》之公孙龙。原因有两点:一是《公孙龙子》一书中的学术观点既非道非儒,其学术独成一派;二是著《公孙龙子》之公孙龙曾与赵惠文王(公元前309-266年)有过论辩,且为赵平原君赵胜之门客,与孔子弟子公孙龙相去二百多年。如此看来,这两位“公孙龙”不过是姓名相同的两个不同时代的人罢了。第二则之“赵亦有公孙龙为坚白同异之辩”中的“公孙龙”确为著《公孙龙子》之公孙龙。从第三则西汉桓宽所著《盐铁论》引述“公孙龙”的言语观点看,正与《公孙龙子》中的论辩方式相符,故而为赵国之公孙龙不假。《盐铁论校注(定本)》引晚清学者王先谦(王启原)注云:“案孔子弟子公孙龙字子石。七国时著书者又一人。据下所言(笔者注:见上述《盐铁论·第三十一》中公孙龙所言),则平原君之客,非圣门弟子也。”综上所述,著《公孙龙子》之公孙龙并非孔子弟子公孙龙,应该是一位生活在赵惠文王与平原君赵胜时期,且在当时还没有太大影响的学者。

俗话说: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公孙龙作为古代著名的辩论家,其学术成就与论辩智慧也得到了古今不少学者的认同、继承与弘扬。就研读成果而论,现当代学者中以谭戒甫、王琯二位最为突出。谭戒甫(公元1887—1974)原名民,改名铭,字介夫,用戒甫,湖南涟源人,现当代著名学者,擅长先秦诸子、楚辞和金文研究,著有《公孙龙子形名发微》。王琯(公元1896—1960)名琯,字献堂,初改名家驹,后改名献唐,号凤笙,山东日照人,现当代著名学者,著有《公孙龙子悬解》。此两部著作分别成书于1957年和1926年,二位学者对公孙龙其人其书考据详实、注解精到、观点中肯,为后世学者了解和深研形名家学说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

下面,本人试结合《公孙龙子》的原文以及后世学者主要观点,看看“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哲学理路与逻辑推理过程,以此管窥公孙龙对中国古代哲学和逻辑学所作出的贡献。

要弄清公孙龙何以得出“白马非马”这个结论的原由,一方面得从何谓“形”“名”入手。从古汉字学角度看,“形”字没有甲骨文,金文也未见录,始见于秦代小篆,古字同“刑”与“型”,有“模子”“典范”之意,所以古代典籍中之“刑名”即为今之“形名”。“名”字很古老,从甲骨文到隶书均有,《说文解字》解释说:“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据此,“形”为目之所及之形态、形状,“名”不过是人为“自命”而后约定俗成的称谓罢了。在这个问题上,现当代学者谭戒甫的观点值得参考,他在其著作《公孙龙子形名发微》中说:“‘形’‘名’二字的含义,若利用现代的语文作解释,是容易清楚的。因为凡物必有‘形’,再由‘形’给它一个‘名’,就叫‘形名’。形名家只认有物的‘形’(形兼色性说),不认有物的‘实’。他认为‘形’只是物的标识,‘名’只是物的表达,物有此‘形’,即有此‘名’。”弄清了“形”和“名”基本含义后,戒甫先生继续论道:“若人由‘名’求物,由物求‘形’,是易见的。若必由‘名’求物‘实’,那个‘实’究竟是什么东西,很难说的。即或能说,而所说究竟能够达到什么程度,还是很难的。然则‘实’这个东西,终于不可捉摸,只好归到‘形’和‘名’罢了。”戒甫先生基于对“形名”的理解,认为公孙龙“白马非马”这一结论是这样得来的:“白马是物有马形而为白色,即《公孙龙子·白马论》所谓‘合白与马,复名白马’的意思。若把算式表示当为:白+马=色+形。由此看来,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论题,大意当是:‘白马’就是‘白马’,不得偏去一个‘白’,也不得偏去一个‘马’,不可说‘白马’为‘白’,自然也不可说‘白马’为‘马’了。”

在我看来,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落后,不可能像今人一般采用染色体、DNA结构,乃至分子、原子等来准确定性不同物种和物质,仅以肉眼所见的“物”之形态、形状来区分物的种类,这就是物之“形”,继而给不同形态、形状之物“形”人为地命一个“名”,这就是“形”与“名”。“形”是目之所见的物之标识,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客观性的特点,一般来说比较固定,比如鹿有鹿“形”,马有马“形”,不可颠倒易换。而“名”则是人的意识对具有某“形”之物的表达,更具主观性。正因为“名”受人的意识的干预,同“名”未必是同“形”之物,同“形”亦未必是同“名”之物了。故而,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道理:有定指之“物”=“物”之形+人们为此“物”所命、且约定俗成的“名”。尽管“物”之形为“物”之标识,但在现实中常以“名”来表达和传递。譬如什么是“马”?在形名家那儿:“马”就是“有四蹄、无角、背鬃和尾鬃”之形,与被人们命之、且约定俗成的“马”名的主、客观高度复合物的统一体,在现实中以“马”名表达(语言传递符号),但又以“马”形为主要标识(核心区处标识),若非如此,那么万物就无法区处了。这也是形名家以“形名”括尽世间万有的原因之所在。然古代形名家以“形名”区处的所谓“物”也只能是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物”,属于形而上的“体”,不是形而下的“器”,就是说在现实中无法落到“实”物之上。因此,公孙龙之所得出“白马非马”这一推论,这是因为“白马”=“白”+“马”=“色”+“形”,“白马”就是“色”“形”复合而成的具有个性特征的形而下的“器”之“马”,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形而上的“体”之“马”是不能划等号的,即“白马”既非“白”(色),也非“马”(形),从而推论出“白马非马”。由此可见,“白马非马”论不是“诡辩”论。

另一方面,还得结合公孙龙的论辩原文,分析公孙龙得出“白马非马”结论的推论过程与理由。尽管公孙龙论“白马非马”的过程非常复杂,但细细思来,核心论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色”“形”二端辩得“白马非马”。有人问公孙龙如何解释“白马非马”,公孙龙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王琯先生对此理解得比较到位,他说:“此节以‘色’‘形’二端辩白马非马。言马之一辞,所以名其‘形’;白之一辞,所以名其‘色’;彼‘形’此‘色’,类别不同。故曰‘白马非马’。”意思是说,“马”指的是“形”,而“白”则指的是“色”,“形”与“色”是两码事,由于类别不同,所以不能视为一回事。另外,“马”为“形”,而“白马”为“色形”的复合,“形”与“色形”自然不可等同视之。所以“白马非马”这个结论也就成立了。二是从“共名”“别名”辩得“白马非马”。有人试图以“求马”来否定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推论,公孙龙从“马”之“共名”与“别名”的角度进行了反驳:“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马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未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对此,王琯先生释解道:“马为共名,群色之马含焉。求共名之马不计马色,黄、黑诸马皆可入选。白马为别名,单指马之色者而言。求白马,非合所求之色,只以黄、黑诸马应之,无当也。”不难看出,之所以公孙龙能够推论出“白马非马”这一结论,是因为马为马之“共名”,这个“共名”含括了各色之马,诸如白马、黄马、黑马等等。而白马、黄马、黑马等各色之马均为马之“别名”,与马之“共名”是有区别的。在现实中,马各有色,绝无无色之马,“共名”之马只是具有“形名”的“名”而已,在现实中无从寻找;白马、黄马、黑马等为马之“别名”,说到底就是现实中能够找到的马之“实”物。“共名”与“别名”之异同就是物之“名”与“实”的区别。如果非要说“白马是马”“黄马是马”或“黑马是马”,就等同于“共名”(“名”)就是“别名”(“实”),逻辑上绝对说不通,故而“白马非马”的道理也就清晰明白了。

两千多年过去了,公孙龙连同他的学术之所以没被历史的烟尘所淹没,是因为“白马非马”这个论断直接涉及到中国古代哲学与逻辑学,凸显着中国古代传统文明“知性”的一面,成为中华文明“知性”文化的标志性人物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受到了后世学者的广泛关注。

首先是公孙龙的“白马论”涉及到西方哲学提出的“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两对哲学范畴,故而“白马论”堪称中国古代哲学的鼻祖。就“一般与个别”这个问题而言,“一般”是对同类事物共同部分、方面或者本质的抽象概括;“个别”则为具体的事物,比“一般”更具体、更生动、更丰富。同理,“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莫不如此。“一般”和“共性”寓于“个别”与“个性”之中,是对多个“个别”和“个性”的抽象概括,反映事物的普遍性特征,而“个别”与“个性”则是“一般”和“共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事物的特殊性特征。因此“一般”“共性”与“个别”“个性”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绝对不能等同起来。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从“形名”角度,发现“马”之“一般”和“共性”(凡“马”均具“四蹄、无角、背鬃、尾鬃”之“形”与“马”之“共名”);从“形色”的角度分析,“白马”除具有“马”之“一般”“共性”特征以外,还具有“个别”“个性”之特征(“白马”=“白”+“马”的复合体,故而,“白马”是“马”的“别名”)。这就告诉我们一个事实:中国古人在两千多年前就发明了这样的哲学观点和思维理路。

其次,公孙龙的“白马论”从论题的提出到结论的推定,直接涉及到概念、概念的外延,以及推理方法等逻辑学的问题。故而,公孙龙的“白马论”可视作中国古代逻辑学的滥觞与雏形。我个人认为,逻辑学之所以发明“概念”以及“概念”之“外延”的主旨,无非是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帮助人们对世间万有进行“分门别类”而已。所谓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而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数量与范围。对于同类事物而言,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一般只有一个,而反映概念数量和范围的可以有千万条。毋庸置疑,公孙龙的“马”可以视作“马”的概念,反映的是“马”的本质属性,而“白马”“黄马”“黑马”等可以视作反映“马”这一概念所涵盖数量及范围的“外延”。“概念”与“外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故而不能等同视之。从这个角度理解,“白马非马”这个推论是合乎逻辑的。王琯先生还从逻辑学所谓“关门捉贼”之法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公孙龙“白马非马”中“白马”与“马”之间的逻辑关系。他说:“以‘马’为大圈,‘白马’为小圈,即见以大容小,证‘白马’在‘马’之中,莫能自外;而‘马’舍容‘白马’外,尚有余地以容他物。其范围大小之不同,已可概见。”这段话不仅把“马”这一概念以及概念的外延道了明明白白,还解释了“马”与“白马”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譬如“法律”与“中国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包含“中国法律”,“中国法律”被“法律”包含,“法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中国法律”则是“法律”概念中所涵盖且有定指的“外延”。故而“法律”不等同于“中国法律”,反之亦然。以此类比,“白马非马”这一推断从逻辑学的角度还是说得通的。

总之,公孙龙的“白马论”产生于两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而且受到当时科学技术原始落后这一客观因素的制约,相对于当今从西方传入的哲学、逻辑学的观点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或者抹杀公孙龙对哲学、逻辑学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公孙龙的“白马论”是中国古代哲学与逻辑学的滥觞与鼻祖,这两门学问在中国古已有之,绝不是西方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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