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经营房屋保有环节的税收征管,规范经营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房屋出租适用最低计税价格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乐山市市中区七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以及牟子镇、棉竹镇、高新区的部分主要街道。
(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内纳税人经营房屋出租和视同出租等情形。
二、征管办法:纳税人持经营房屋出租资料要件,到市中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审核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与最低租金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核定征税。
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营业用房,以司法裁定的价格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核定:经营房屋出租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规定,由乐山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房屋出租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在此基础上,按照乐山市政府主持召开的中心城区经营房屋税收强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经营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核定了该经营房屋出租最低计税价格。
四、相关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经营房屋出租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五、争议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该经营房屋出租最低计税价格上发生争议的,按照《乐山市经营房屋出租租金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试行。在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乐山市经营房屋出租租金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附件2:《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明细表》,详见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和市中区局第七税务所的公告栏。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1
乐山市经营房屋租金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经营房屋租金计税价格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房屋租金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乐山市范围内出租经营房屋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存在异议,且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房屋租金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大厅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税务机关制作《房屋租金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税务机关的提请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房屋租金计税价格认定。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上相关房产资料。
(二)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有异议(争议)的标的进行查看、调查、综合测算,作出价格认定。
(四)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与税务机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
第八条纳税人对同一经营房屋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由乐山市地方税务局、乐山市发改委和乐山市住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处理。
经营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温馨提示:
一、纳税咨询电话:0833-2101143、0833-2411743、0833-2411744,也可以拨打0833-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相关纳税咨询。
二、主管税务机关:乐山市市中区地税局第七税务所。
三、办税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地税局第七税务所办税点,具体地点在乐山市市中区东坡路146号(原办税大厅乐山市稽征处办公楼三楼);乐山市地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具体地点在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嘉州大厦一楼),以上两个地方均可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项。
四、申报征收期:2013年度个人经营房屋税收申报征收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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