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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违法行为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乐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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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清文/图

昨(24)日,本报以《公园市政设施屡遭破坏市民文明素养有待提高》为题,报道了乐山中心城区白岩竹溪文化公园和之前建成的嘉州绿心公园环线两大工程的一些市政公共设施屡遭人为故意破坏的事件,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人们纷纷对破坏和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不道德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声音一:严厉谴责此种不道德行为

采访中,各方人士纷纷表示不能容忍故意破坏乃至偷盗市政设施的行为,对破坏和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不道德及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

“公园等城市景观建设是一个城市的窗口,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公共设施的完好度反映一座城市公众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市民李淑芬谈道,“不法分子和个别素质低下的市民蓄意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影响城市整体和谐,为乐山这座优秀旅游城市形象抹了黑。”

“我前些天路过白岩竹溪文化公园,看到有的栏杆灯被破坏了,剩下一些裸露的电线线头,觉得很痛心。”团市委组宣部副主任科员王超评价道,“这种破坏公共设施的不道德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给市民出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受到严厉谴责。”

“这样的行为太要不得了,既然是公共设施,那就是我们大家的,每一个市民都要爱护,不仅不能破坏,还要当成自己的物品一样来爱护。”经常到白岩竹溪文化公园休闲的市民廖志勇看到园内的一些设施被人为破坏,感到很气愤。

“灯饰亮化电线电缆、灯具、垃圾桶、景观绿地广场的花草树木和设备设施等,都具有为公众生产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公共资源属于全社会,极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少部分人成了害群之马,其结果必然是人人喊打,就是全民声讨之、共愤之、共同打击之。”网友style表示,“对于那些不文明行为和破坏行为一有发现就应该给予曝光。”

声音二: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打击

“维护公共设施,只讲道德约束是不行的,不能指望所有人的道德水平一下提高,这需要一个过程。”走访中,市民们表示一定要加强管理和打击,增加管理人力、理顺管理制度。希望社会各界联手制止破坏行为,共同爱护美丽家园。

“治乱须用重典,斩黑手须下猛力。”市民车行指出,政府执法部门必须通力协作,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发动群众,形成打击合力。并组织集中时间与力量的战役性行动,形成强大的打击力量。对抓获的犯罪人员,依法从快从重惩处。

“市政设施种类繁杂,现在基本上是各部门分头管理,必然会产生监管障碍。建议市政府就市政设施的监管制订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常规协调机制。”网友理智表示。

“要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与完善防治机制,增加巡查人手,增加巡查工具。”市民陈超建议,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监控、巡查、处罚并进的方式促进公民自觉性的提高,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力度,做到群防群治,长期治理。”

“市政设施点多面广而且多在户外,时时刻刻派人守着是不可能的。如果能装监控信号,或者防盗报警器,一有偷盗破坏就发出警报,相信会比较管用。”市民秦伟建议。

声音三:希望尽快恢复被破坏设施

“公共设施损坏会有不少危险,也给大家带来诸多不便,希望被破坏掉的公共设施能够尽快得到恢复。”采访中,市民向记者表达了心中的愿望。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市政设施中被偷盗的设施主要是电缆、配电箱等最值钱的部件。往往这些物件被偷后,剩下的都是随意裸露的电线头。

路灯被破坏影响最大的就是附近居民和路人。喜欢运动的中心城区市民王女士晚上经常要沿绿心环线走上半环。“走在路灯不亮的路段,心头都是寒战战的,安全感顿失。”王女士希望,这些电缆被盗的路段,能尽早修复亮灯。

“白岩竹溪文化公园才开放没多久,一些假山石上就被喷上了办假证的野广告。制贩假证本身就是违法乱纪的行为,那些违法人员还大张旗鼓地在公共场所打广告,既目无法纪又影响观瞻。”市民吴喜凤谈道,“希望相关部门在巡查中看到这类东西尽快想办法处理掉。”

“公共场所的休闲凳很必要,走累了可以歇一歇。可是,有的地方的休闲凳活生生被人为破坏了,真是不应该。希望我们的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维修,为休闲的人们提供方便。”6月23日,在绿心路南段出口处行走的85岁的史大爷说。

声音四: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违法行为

“公共设施遭破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市民缺少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永红介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判刑。在白岩竹溪文化公园掰断古琴琴弦、破坏栏杆灯等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对于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则触犯了刑法。”

据了解,白岩竹溪文化公园4棵被盗树木价值5000元。而按照相关规定,盗窃价值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财物涉嫌构成盗窃罪。

“对盗窃、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殷永红指出,对于盗窃电缆的行为人来说,其明知自己盗窃电缆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安全隐患,足以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仍故意为之,其行为已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依照刑法114条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罚角度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要比盗窃罪严厉得多,构成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死刑。

殷永红指出,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照刑法规定,将这类破坏行为分别定性为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等等,从而有效打击这类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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