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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乐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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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更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更好让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确保安全运行,乐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编写相关知识问答,为市民解读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问: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问:乐山的特种设备数量有多少?

答:截止2013年6月30日,全市已注册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数量17332台,其中锅炉815台,压力容器7943台,电梯3201台,起重机械4902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92台,大型游乐设施75台(套),客运索道4条,另有172054只气瓶和32家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主要区别有三点:

(1)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特别是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过去主体责任不明确,现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2)在特种设备的销售方面过去没有规定,现在提出了4点明确要求:

一是不得销售无证产品;

二是不得销售未经经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三是销售单位应建立销售台账,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四是对已售出的产品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销售单位没有履行这些义务的,可以依法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金。

(3)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的起点由过去2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200万元,目的是为了督促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问:哪些特种设备属于重点监察的设备?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企业的主要“安全主体责任”有哪些?

答:(1)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检验合格,并在周期内使用。

(2)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3)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4)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问:如何安全乘坐电梯?

答:简单地说“五不坐”: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坐。

(2)无维保、无物管的电梯不坐。

(3)电梯发生异常时不坐,如:超速运行、开门运行、不平层等现象。

(4)故障电梯或应急报警设施不完善的电梯不坐。

(5)发生火灾、地震时不坐。

乘坐电梯遇到“关人”时,应正确使用报警装置,并等待救援,不可扒门,不可违规施救。

问:如何安全乘坐“大型游乐设施”?

答:国家对游乐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A类、B类(即高度大于2米,运行速度大于2米/秒)设备,实施强制管理,乘坐此类游乐设施时应注意: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游乐设施不坐(检验周期为一年)。

(2)操作人员未持证、未佩证上岗的不坐。

(3)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异常的不坐。

问:如何正确使用石油液化气气瓶?

答:石油液化气气瓶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市大约有15万只,每只压力约20公斤。其介质属于易燃、易爆气体,所以使用时应注意几点: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检验周期为四年)。

(2)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不能使用(使用年限为14年)。

(3)安全阀泄露或损坏时不能使用。

(4)气瓶存放点应远离“火源”、高温、易燃、易爆物体。

问:如何安全使用CNG高压气瓶?

答:CNG高压气瓶一般使用在出租车、公交车和其他CNG汽车上,全市大约有1.5万只,压力约200公斤,属于压力容器。使用CNG气瓶的车辆大多在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运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使用时应注意几点: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周期为两年)。

(2)超过使用年限不得使用(出租车:5年),超过充装次数不得使用(每只瓶1.5万次)。

(3)私自改装、私自安装的气瓶,不得充装、不得使用。

(4)发生泄露、发生异常时不得使用。

(5)出租车、公交车CNG气瓶及其附属安全装置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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