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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楼劫案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乐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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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蔡威文/图

8月28日凌晨5点左右,天色还未亮,看守“翠玉银楼”的刘大爷用尽全身力气终于挣脱手上的绳索。随后,他又摸出打火机,烧断将他捆绑在钢丝床上的绳子。黑暗中,还来不及解开脚上的绳索,刘大爷就双腿跳向隔壁的宾馆。看到宾馆外正在巡逻的保安,他像抓住了救命稻草,惊恐地喊叫起来:“快过来帮帮我,有人抢劫银楼!”

银楼半夜被劫

8月28日凌晨3时许,在“翠玉银楼”门外守夜的刘大爷被一阵嘈杂声吵醒。当他睁开睡眼惺忪的眼睛时,被面前的景象着实吓了一跳,两名年轻男子正在捆绑他的双脚、双手。“你们在干什么?放开我!”“闭嘴!再吼就弄死你!”其中一名男子一边用匕首抵住刘大爷的脖子,一边低声威胁。这时,另一名男子也走了过来,用透明胶布封住刘大爷的嘴。

成功控制住刘大爷后,两人用剪刀将银楼卷帘门剪开一个正方型的口子。其中一名身材比较矮瘦的男子独自一人进入店内,对金银饰品实施抢劫。期间,该男子将店内摄像探头电源拔掉,并试图拿走电脑主机,销毁罪证。但是,由于卷帘门口子太小,无法将主机搬出,男子只好作罢。大约40分钟后,男子背着装满金银饰品的背包走出银楼,两人迅速逃离案发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五通桥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竹根镇“翠玉银楼”被人抢劫。案件发生后,五通桥区公安分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8·28翠玉银楼”抢劫案专案组,展开案侦工作。

警方火速破案

警方在案发现场看到,昔日流光溢彩的“翠玉银楼”已经是一片狼藉。被劫匪砸得支离破碎的橱窗里,大量金银饰品被劫,初步估计涉案金额80000余元。

“嫌疑人作案工具很齐全,手法娴熟、准备充分,有一定的作案经验……”犯罪嫌疑人未带走的电脑,为警方破案留下一丝线索。专案组民警经过分析后,立即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工作:对案发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察;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环境进行认真走访调查;调取五通桥区“天网”工程和案发现场周边地区的视频监控。

9月1日,经过专案民警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功锁定宜宾市徐强、林佑有重大犯罪嫌疑。

9月2日、4日,专案组民警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徐强、林佑抓获。经突审,两人对8月28日抢劫竹根镇“翠玉银楼”金银饰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狱友”联手作案被抓

徐强,2009年因盗窃罪入狱,2013年10月刑满释放。林佑,2010年因强奸罪入狱,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两名“狱友”出狱后,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准备再战江湖,联手作案。8月27日,徐强、林佑从宜宾市骑着摩托车,途经自贡市荣县等地,一路伺机作案。“我以前去过五通桥区,对那边比较熟悉,不如过去看看有没有机会?”路途中,徐强提议。

27日晚上12点左右,两人到达五通桥区四望观广场。在反复踩点,确定好进出逃离路线后,徐强二人于28日凌晨3点13分开始了抢劫行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强、林佑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何思佳)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年满14周岁,其在银楼对看守人刘大爷,即对财物保管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且最终两名嫌疑人成功劫走了财物,二人的行为均系抢劫罪(既遂),属共犯。若证据确凿,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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