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有几项权利就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二是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为什么要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登记、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是什么?
不动产统一登记,其中“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登记机构统一;二是簿册证书统一;三是登记依据统一;四是信息平台统一。
《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类型指什么?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根据登记薄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的名称。设计两种的,用“/”分开。如:(1).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5).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13).草原使用权;(14).水域滩涂养殖权等。
不动产证书上记载的权利性质指的是什么?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性质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中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可以查询,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已经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坏,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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