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容产品使用过敏获赔偿
2016年6月17日,消费者许某向乐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乐平市某美容养生生活馆美容产品致其过敏发炎,并且上医院治疗,要求被诉方退还所购产品的款项时,投诉方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解决。执法人员组织消费者和被投诉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人民币2800元整;投诉方将未使用的产品退还被投诉方。
3.陶瓷公司销售“三无”产品
2016年9月9日,蔡女士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局投诉,其通过网购平台在某陶瓷公司购买的开瓶器“裸装”没有相关凭证,怀疑是“三无”产品。了解情况后,高新区局消保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并对某陶瓷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在消保局的调解下,陶瓷公司和蔡女士达成和解协议,陶瓷公司愿意补偿100元给蔡女士,蔡女士表示理解并撤诉。
4.陈先生使用电压力锅受伤案
2016年6月29日上午,陈先生使用电压力锅(该电压力锅系2012年购买)煮粥,发生漏气故障致使其脸部和肩部烫伤。陈先生向市12315和市消协投诉,要求电器公司在景德镇市的售后(某电器维修服务部)介入调查,赔偿其医疗费用。接投诉后,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进行调查,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难工作,陈先生拿到了2975元的治疗赔偿费用。
5.“延保”冒充“延包”,换零件还要再掏钱
2015年2月2日,王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售货员向其推荐货款加上20元可以延长保修期一年,并在购机发票款一栏里标注了“货款含延保费”的字样。一年过后1个月,王先生的热水器出现了不能加热的情况,找到商场要求维修,商场的售后人员检查后告诉王先生商品不属于“包修”范围之内。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商家在发票上注明“延保”字样,使消费者认为“延保”就是延长“三包”。经调解,王先生支付150元更换零件费用,商场将20元“延保”费退还给消费者。
6.商品房认购款理应退还
冯女士于201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纳2万元认购款。后来,冯女士由于资金紧张,决定放弃购买商品房,于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退还认购款要求,开发公司以冯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发生矛盾。冯女士到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在冯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已明确2万元款项为购房认购款,且没有条款表明属于定金,开发商最终退还冯女士2万元认购款。
7.银行进私人账户划款,储户强烈不满
江女士于2008年12月退休,2009年1月由社保局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和电子借记卡发放退休工资,投诉人没有与银行签订任何协议。江女士在柜台办理取款时发现被银行自2009年至2016年共有六次利用技术手段进入其账户划扣所谓“卡费”,共计60元。另外在分析活期储蓄存折时发现,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1日,共计9次应计利息没有记载,是否计息存疑。2016年2月15日,江女士到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经过长期调查并依照相关法律,要求银行立即终止划扣所谓“卡费”,退还江女士共计60元“卡费”。
8.低价促销家电知识噱头
“14日-16日三天时间内,卖场内有多款32寸液晶彩电出售,价位在1599-1799元之间,数量有限,提前下单还有优惠。”2016年1月16日,市民万先生看到市区某家电卖场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于是缴了50元预订款。但当他选购时,发现大卖场内没有这个价位的产品,万先生感觉自己被忽悠了。经消协调查调解,商家同意为万先生准备相对应的电器产品,以兑现宣传承诺。
9.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楼不赔偿
2016年1月,市消协陆续接到刘女士等多名消费者关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交房的投诉。经查,该房地产公司约定2015年12月30日前交房,然而约定到期后,众业主却被告知房子仍无法正常交付使用。此后,当刘女士等业主向开发商提出关于逾期交楼的违约金赔偿问题时,开发商以借口推脱。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开发商作出承诺:按合同规定对逾期交付的所有房屋进行相应的补偿,并对业主们造成的不便道歉。
10.以包治百病之名,向老年人推销“神水”饮水器
2016年3月,某健康饮水器营业部营业员向关女士推销“神水”牌饮水器,称该产品生产的饮用水能治多种老年病,但要先交4000元押金。关女士第二天交了4000元给该公司人员,并领回了一台“神水”饮水器,第三天,关女士丈夫综合分析后觉得不对劲,同其一同到消协投诉,消协负责人按关女士提供的电话进行多次拨打联系,始终是忙音,实地调查,售后地址也是假的,市消协负责人劝其到有关部门报案。
(本报记者
吴立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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