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规解读

2022年01月20日 11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

九江学院法学博士兼职律师汪旭鹏

继承制度是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作为《民法典》第六编的继承编对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哪些修改、完善?又有哪些值得老百姓关注的新的规定或亮点呢?概括言之,《民法典》继承编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被继承人死后处分财产的意志自由。具体而言,《民法典》继承编有以下新规或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扩大遗产的范围

现行继承法采用“概括+列举+其他”的方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继承法第三条概括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又具体列举规定自然人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采用列举方式规定遗产范围的优点是常见的遗产类型清晰明了,但其弊端是难以穷尽现在和将来涌现的新型财富形式和财富类型。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革新步伐的加快,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对于社会生活中涌现出的诸多新型财产难以被涵盖,例如,QQ号、微信号、抖音号、微博、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为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因应日益丰富的财产形式和日益增加的财产类型,《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采用“概括+排除”的方法扩大自然人的遗产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增加了两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继承人隐匿遗嘱且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遗嘱保管人隐匿遗嘱的情形,使得遗产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分配,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增加隐匿遗嘱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正是对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及时回应。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实施遗嘱行为的,现行继承法只是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缺乏针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警示和惩戒规定。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者仍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分得遗产。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民法典》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对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决定权的尊重和维护。

三、新增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宽宥制度

继承人继承权失而复得的宽宥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或亮点。依照现行继承法,继承人一旦实施不法行为丧失继承权的将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永无恢复继承权的可能。《民法典》继承编基于维护家庭伦理和谐,考虑到人性的复杂和父母子女等亲情以及鼓励“犯错”的继承人知错悔改,规定将继承权的丧失区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的,将绝对丧失继承权,无宽宥制度适用的余地。

四、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然而,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既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时,其遗产将面临无人继承和受遗赠,此时依法将归国家所有或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为尽量避免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而是将其扩展至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叔伯姑姨去世时的遗产可以由其已故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替他们的父母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立法意旨,而且也有利于当今社会部分无后的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能够得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的有效照顾。

五、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时代的发展变化使得遗嘱形式也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又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有效遗嘱形式。当今社会,电脑打字已成为人们新的书写方式,而手写方式愈来愈少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正是为了顺应人们书写习惯的变化而规定的新的遗嘱形式。新增的录像遗嘱与已有的录音遗嘱是两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前者是以视频的方式订立遗嘱,后者是以音频的方式订立遗嘱。在当今几乎人人拥有智能手机的时代,赋予录像遗嘱有效遗嘱形式有利于自然人随时随地订立、变更、撤回遗嘱,充分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但是,这两种新型遗嘱形式如果要合法有效还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它们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打印遗嘱还须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还须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以口头、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究竟以哪份遗嘱为准呢?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同时又特别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即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规则。一般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之所以优先是因为由于公证机关的介入可以确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内心意思是真实自愿的。但是,这一规则在实践应用中的弊端日益明显,极不利于被继承人撤销、变更先前所立遗嘱。实践中,有老人需要撤销、变更先前所立遗嘱时,往往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原因而无法前往公证机关。更有甚者,有些不孝子女为阻止或妨碍老人修改遗嘱,将老人的身份证、房产证隐藏起来。有些老人在危急情况下或临终前想要修改遗嘱时,也因没有时间和没有能力来得及而不得不抱憾离世。因此,《民法典》毅然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这一规则的删除不仅得到了广大公证部门的支持,而且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自主处理遗产的需求。

七、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真空”期间,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谁负责保管、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谁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失职致遗产毁损、灭失,遗产分配不公等应否承担责任?上述有关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得非常简陋,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内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填补了继承法有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漏洞,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民间遗产分割纠纷的发生。

八、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时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仅规定归国家所有。至于收归国有的遗产国家将用于何处没有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这不仅有利于无主财产价值的发挥,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

(审核: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博士李军政)-->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