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曹占妮
问: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包含哪些权利?
答: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了概括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利不是自己努力去获得的,是法律确认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
问: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只有自然人吗?
答: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除了自然人之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问:人死后还有人格权吗?如果有,受法律保护吗?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问:网络上、生活中对他人使用侮辱性词语,被侵犯者如何维权?
答:当你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你名誉权、荣誉权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你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问:小芳到某景点玩蹦极,景区要求签“生死状”,后因蹦极设施破损,致小芳骨折,景区以签了“生死状”为由不承担责任,请问,“生死状”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小芳和景区签订的“生死状”无效,因为该协议涉及小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问:当下,网络媒体应用广泛,App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常有发生,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的个人信息有哪些?
答: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问:时下,网络上往往会有对某个公众人物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那么行为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网络上“人肉搜索”行为往往会搜集他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行踪信息等,这些通过“人肉搜索”获得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且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同事小李经常会给小红发送荤段子,然后振振有词地说:“就开个玩笑嘛,何必这么认真”。对于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性骚扰?
答: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已正式写入《民法典》,定性性骚扰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违背他人意愿,表现方式包括肢体、言语、图像和文字等让人感到不愉快、不舒服的行为,都是性骚扰的范畴。本案中小李给小红发荤段子属于典型的性骚扰。
案例:小红在某家美容医院做抽脂手术,术后小红抽脂部位出现各种酸痛,找美容医院协商,医院同意以人道主义为由向其退还所有手术费,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断,小红就此事放弃投诉、提起诉讼等权利,不得再次向美容医院主张赔偿、补偿等。
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显然,美容医院和小红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协议无效。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然而,术后颈部凹陷已经对小红造成人身损害,协议中美容医院还要求小红不追究其一切责任,不得再向其主张任何赔偿等,该免责条款明显属于无效条款。
问:小红还能向美容医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律师答复:小红可以向美容医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小红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美容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博士李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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