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今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其中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原浔阳区、共青城市、庐山市、瑞昌市、武宁县、修水县、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庐山人民法院管辖原濂溪区、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都昌县、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至此,我市的行政诉讼迈入新的阶段。
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着力解决影响行政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
在以往看似陌生的行政诉讼中,又隐藏着哪些故事?
我市行政诉讼近年来存在“滥诉”现象
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同时,全市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力求解决行政诉讼较其他诉讼中存在较为突出的立案难问题。与此同时,“滥诉”现象亦有所抬头。据市中院行政庭法官介绍,这种没有正当合法利益诉求的“滥诉”现象在我市近年行政诉讼中仍有一定数量的存在。如曾经有人三番五次地到法院诉请九江市人民政府应给予他千万元以上的奖励,理由是他曾经两次准确预测到了九江的地震。“这种情况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官如此说。
也有人为了达到某一不正当的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带着录音录像工具,故意激怒政府工作人员,从而进行恶意诉讼;还曾有人因与他人争吵扭打,在派出所调解获得300元赔偿款后,再以各种理由长期不停地状告七个职能部门,且不停地上诉、信访,由此,在法院一审、二审共有14起案件,严重地浪费司法资源。还有的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利用他人的诉权,使纠纷扩大化、矛盾尖锐化,使一些小争议变成大纠纷,并为此收取较高的费用。当事情了结后,委托人认为该代理人并没有做多少工作而收取了大笔费用,为此,又咨询如何索回代理费。其中,有的“代理人”的身份明显存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告诉记者,有些行政争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自行化解的,不一定都要通过诉讼解决,还有一些纠纷本来就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有人代理,也不能成诉,枉费时间和精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起诉期限、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针对“不会诉”的情况,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加以指导、释明。而“滥诉”行为则有别于“不会诉”,有悖诉讼诚信,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呈现的问题多出在程序上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某项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寻求救济。据市中院行政庭统计,在近些年我市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更多的问题出现在行政程序上,有的是在履行行政行为时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的则是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有的则是因过于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规定等。
如,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某项行政决定文书时,出现了“送而不达”的情况,行政文书确实送到了某个单位,社区或住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当事人已签收或知晓,事后为此而产生纠纷;再如,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时,为了加快行政进程,“自以为是”推定当事人不会有异议而提前进入下一个环节,从而引发纠纷。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发现,此类问题往往被某些工作人员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因此,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程序中应当更规范、严谨。
还有一些行政行为没有被法院依法支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对某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差。例如,某位劳动者在下晚班后吃完夜宵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劳动部门拒不认定工伤而被家属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而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来就是要更大范围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就餐是必要的,且与工作密不可分的,理应得到保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据此,撤销了该决定。
加强沟通,避免纠纷
近些年市中院行政庭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频率较高的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力争有效地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在平时工作中,法官发现,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或与老百姓之间的沟通协调不畅,常会使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疑虑,是滋生行政争议的“温床”。
此类问题,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较为常见。曾有一起案件,经多部门协调后,被拆迁户王某已高兴地拿走了补偿款,另有一部门在不知情情况,没有作相关解释,执意要另外再收取王某的费用,致使王某被激怒。后经了解得知,那家执意收取费用的单位,并未与其他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沟通,亦不知双方已就补偿费用达成协议。至此,使原本已化解的纠纷烽烟再起,严重影响了行政质效。
“政府各部门之间及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是很重要的,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整合资源。”法官如此说,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也应与行政相对人即老百姓之间加强沟通。对于原、被告的协商情况及被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情况均应及时告之受理法院,以免又增加新的争议。
我市行政诉讼将迈入新阶段
从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到“立案登记制”,再到最新实施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我市的行政诉讼将迈入新阶段。法官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往我市行政诉讼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更有针对性的解决,行政诉讼将更加规范。
同时,这也要求老百姓在依法维权时,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合法的利益诉求;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法官说道,近年来,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九江市民的维权意识和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都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也有明显改变。据市中院行政庭统计,在2016年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中,浔阳区法院受理的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了90%,就全市而言,各县市区仍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在“集中管辖”实施后,包括行政首长出庭在内的各项工作都有望得到提升。
本报记者赵岑雨陈沽玥-->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