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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和情感(下)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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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一步,无论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但凡不与个人的直接利益相冲突,愿意看见他人好、予人行为自由,或是认为“人之初,性本恶”,应以种种限制、处罚措施避免他人任意行动,以至对自己造成伤害,总之,具体于典章制度的条文规定,就是一个行为的边界问题,公共选择的时机问题。

为此,一定要开门立法,拓宽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让条文真正体现民意。但凡条文真正体现民意,如强盗行凶,路人拔刀相助;如具体事件中,无论前因,但凡虎命与人命直接冲突,只能取其一,那肯定以人命为先……诸如此类,一定自然形成结果。

公共管理者,典章制度者,归根到底是将公共行为底线、众皆认同的行为底线明确为条文。难中之难,便在于能否保证开门立法,切实拓宽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真正让条文体现民意。

譬如,循现行条文,所谓正当防卫权利几乎无法落实。个中人即便自卫,也动辄得咎,遑论拔刀相助,救他人于强盗的肆虐了。在一定程度上,现行法律甚至是倾向于保护行凶者、强盗的。又譬如,循现行法律,贩卖很少量的所谓珍稀动物,就是要判处死刑的。相关案例见诸媒体,也曾舆论鼎沸。循此推论,即现行法律主张:当人命与珍稀动物生命发生直接冲突,以后者为先。再譬如,刚刚发生的老太太摆个摊,以明显不具杀伤力的玩具枪为道具,如果不是舆论鼎沸,也几乎被判处实刑……如是种种,根源所在,就在于相关法律条文没有真正体现民意,而只是体现了特定群体、部门的意志。特定群体、部门自有其利益。且许多情况中,特定群体、部门不一定能从相关条文中直接获利,只不过,他们高高在上,既不敬畏公共道德,也不能感知芸芸众生真实的梦想与追求、痛苦与哀伤,才直接导致了他们主导制定的具定条文的悖谬。

又进一步,即便现行典章制度条文是真实民意的体现,也只是大的原则。各项原则都是需要细化的,且细化无止境。再延续开门立法,允得自由辩论,那么,动物园是否应该、能够加强戒备,以更有效地阻止任何人进入虎山;事件发生后,是否能够以更有效的手段实施救助,以及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譬如是否存在高效麻醉枪,既能抢人,也不杀死老虎呢?我个人并不懂这些技术问题,但只要开门立法、允得自由辩论,相关争论一定会浮出水面,具体之规定、应急处理措施一定更加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继续往前进,纵然大的原则体现了民意,且在不断细化中,但以目前的技术论,暂时已很难有改进空间。此种前提下,容不容得民众既无意探究全部真相,也无意追求议论的严谨与精细,就是借此发点牢骚,就一鳞半爪信息发些空泛的议论?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一方面,对于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即便对于芸芸众生的泛泛之论,也应慎重以待。在于相关部门,一定要保持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通畅,以一点一滴地实现相关措施、办法的完善;在于专家、学者,要严肃、平和地就相关原则与应对办法的原因作出解释。纵然绝大多数人心底其实认同紧急情况中必须以人命多先,但多解释一遍也没什么害处。另一方面,必须尊重人性,对于民众在空泛议论中的言语出格之处必须包容,既不能以严刑峻法处罚之,也不能从道德上攻击之。

而某些作者上纲上线,惯于展开道德攻击。如某作者在非常正式的文章中写道:“古人有苛政猛于虎的说法,而今天,一个人被老虎吃了,无数中国人在叫好,这背后的隐喻比那些缺乏同情心的冷血叫好更令人后背发冷。”文字上假装鲁迅,强写“舍弟江南亡”,文风恶劣,而实质上,一则是自高自大,还真以为以人命为先只是少数人的真知灼见,竟是众多愚氓不能理解的理智;二则践踏人性、不谙世情,由此生发,一定走上唯我等清醒、唯我等英明、唯我等伟大的邪路。接下来,自然是我等必须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典章制度必须且只能体现我等的意志。世间种种乱政悖令,其行为自信,皆因此而炼成;古来的大奸大恶、大王八蛋,皆如此编织光环。

一个不追求理智、不给理智以丁点释放空间的社会必然是极度黑暗的、混乱的,但我怀疑:这样的社会是否真的存在过?

一种将所谓理智极端化,动辄作为攻击其他人、其他群体的武器的心态与手段是尖刻的,且后果无限严重,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种心态与手段是真实的。部分人有意这样做,也有部分人只是无意中这样做,却也终究是真真正正地做了前者的理论以及行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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