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要求、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让消费者的退货流程更加透明。日前,九江市工商局消保局局长宛霞对该《办法》中的亮点一一作了解读。
不是所有商品都能“七日无理由退货”
宛霞表示,《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退货商品怎样才算完好?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才算“完好”?《办法》明确表述了两点: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办法》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七天到底怎么算?
《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同时《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退货时赠品应一并退回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办法》强调,卖家可与买家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买家的退货方式。比如,卖家不能强制要求买家必须通过哪一家快递公司进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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