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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家庭互济”应全面推开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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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浙江的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而今,浙江省9个市通过信息系统改造,实现家庭成员绑定,已有29.6万名参保人员享受到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共济资金2.8亿元,涉及个人账户6.1万个。

审视浙江的这项“新政”,暂时还看不到它的不妥之处。其特点有这么几个:一,对民间自认合理和自然发生的自助行为“放松管制”;二,这种“宽松”的尺度和范围,有着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三,它已经是实际执行、应用的地方法规,数十万人的参与规模,说明它因“利民”而被欢迎,也证实了其操作上可行性。

这项新政之所以出台,动力并非来自权力机构的“思想觉悟”,它主要是被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尴尬与难题逼出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含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而现在的情况是,统筹账户入不敷出,犹如穷光蛋一个,同时个人账户相对统筹部分成“土豪”。浙江省2016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达46亿元,累计结余达360亿元;从人社部2015年5月底公布的数据看,全国医保个人账户的累计结余为3913亿元。

这些钱在个人账户不断缩水,投保人也去药店买各种乱七八糟的食品、日用品。此情之下,“盘活个人账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多多少少总有助于为医保基金解困。医保家庭互济,算是就近“劫富济贫”吧,不过,这算是近人情通人性的劫富济贫,受欢迎的“调剂余缺”。

医保账户家庭互济,还不仅是政府与私人的“双赢”。个人账户活化政策中,还有允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这一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照顾的很全面,保险机构也有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这就“三赢”了。

浙江省曾发生过一起和“医保账户家庭互济”相关的著名案例。2015年间,75岁居民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因诈骗罪获刑。当时,此案引发过巨大争议。

浙江医保新政实施,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医保家庭互济”行为都合理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区别这种事,难在规范,贵在规范,而某个地方率先出台适宜的新法,必得“首圆自说”,从法理和现行法规上让行家找不出破绽。

依民法精神,划清“经济关系”为最基本的一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医保投保人,而家庭成员之间尤其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共享关系,投保人对“同一核算单位”的家庭成员转让名下财产,为救人应急的私产处置而已,根本伤不着社会与他人的权益。这样,国家面对这种家庭内挪用资金动辄就以苦主身份提起诉讼,指当事人诈骗了国家,这显然非常荒唐,不成体统。

“考虑到个人账户资金可继承的属性,参照《继承法》第一顺位规定,将近亲属范围确定为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参保人员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说,医保卡里有剩余的钱,只可以为近亲属支付医保费用。浙江为推行医保家庭互济,这样援引继承法条款,在阐明政策“合法”的同时,解决掉了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应该说,这个“首创”相当专业,很巧妙。

浙江医保新政的最大亮点,在于家庭互济时的“突破医保体制鸿沟”。授权人必须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而享受共济的近亲属可以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是农保人员。亦属无奈吧,不这样,盘活个人账户资金则寥寥无几。

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对医保资金是否可进行家庭互济,没有明确规定。除浙江就此做了系统的规范工作外,在深圳、广州、重庆、西安等地,早已认可某些家庭互济方式的存在。但是,大部分地区仍将一些正常的家庭互济行为视为违法犯罪,或者既不规范也不查处、引导,睁只眼闭只眼。

这种一国之内法规与行政上的“巨大分歧”,不应继续存在。浙江此项医保新政合法合理亦可行,其他地方宜更新观念、引以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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