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追捕”“跨省追捕”的每一次被媒体报道,总引起舆论的愤怒与恐惧。最近,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的谭秦东医生公开发文指叱鸿茅药酒为“来自天堂的毒药”,被内蒙古凉城县警方“跨省追捕”,信息曝光后,再次引起舆论的愤怒与恐惧。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假设谭秦东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其犯罪发生地在广州,居住地在广州,当然以由广州市警方执法为宜。但犯罪结果地在哪里?是否可以说鸿茅药酒的公司在哪里,犯罪结果地就在哪里,值得商榷。即由凉城县警方执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不是完全说不通。
公众之所以愤怒与恐惧于跨地域执法,显然是怀疑其中藏着猫腻;怀疑在特殊情况中,警方不能秉公执法,成为其他人、其他势力的“家丁”。
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身设置有回避条款。设置回避条款,在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属于常设制度。在我国,种种回避立足于个人的回避,而忽视特定机构的整体回避,于现实情理上不合,于逻辑上更不通。个人可能徇私枉法,特定机构也可能整体性徇私枉法。
在具体案例中,不是说凉城县警方一定徇私枉法了,只是参照现行制度,其行为难以解释。谭秦东的行为,纵然涉嫌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行为性质,是否有在侦查阶段长期拘押的必要?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而警方推荐的律师,竟曾直接服务于鸿茅药酒。
有鉴于此,可以考虑设置专门机构,应对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即将一般警察的执法范围限定于本县或本市的中心城区,另行组建跨区域的警察部门。在一省之内,跨县、跨市案件只能由省级的跨区域警察机构执法。而跨省案件,必须由国家级的跨区域警察机构执法。跨区域警察与本地警察间只是分工不同,彼此间没有等级之分。跨区域警察与本地警察各自权责分明,应相互协作,不得相互干预。
人在关系网中生活。受此影响,本地警察执法于本地,难免有诸多顾忌。往坏的方面说,容易沆瀣一气;往好的方面说,是“做人留一线”,往往不会“太过份”。两者并存,则在制度设计过程中,首先强调好的方面,落实于条款。不能反过来,首先强调坏的方面,亦落实于条款。世界不完美,人性有弱点,于公共事务中,首先强调好的方面,不因同时存在的坏的方面而退缩,是理想,是现实,是最不坏的选择。反之,首先强调坏的方面,不惜放弃好的方面,结果会非常悲剧:只剩下坏的方面了。
跨区域警察机构独立运行,有利于摆脱人情世故、区域情分的影响,保证特定对象不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如一些非常大的企业,与区域内民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可能区域内相当部分的劳动力都工作在这个企业,可能财政人员工资中的相当部分,可能地方福利支出中的相当部分都来自这家企业,乡土情浓,大家本能地就对这企业有亲近感,纵然没有钱权交易,也愿意竭尽所能地帮助这家企业。这是很正常的一种情感,不应鄙薄,而应正视。于制度层面,就是通过回避,明确权责界限,避免其被滥用。
权责分明是保证执法公正性的技术手段,并非一定有效,甚至不能说特别有效。对于沆瀣一气的人们来说,虽万千里的距离,虽萍水一逢,都不是相互勾结的障碍。为此,需不断强化典章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之难,难在“体制内”与“体制外”是否平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无非就是在道德、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典章制度。涉及公共事务,重点在于权力部门以及个人应怎样做;如果不怎样做将遭到与行为后果一致的处罚。这个其实很容易的。天下间的正经事都不难做。反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才是难上加难。以技术论,天下间最难做的事就是行为不正经,而偏偏要堂皇其名。(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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