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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一遇:企业家凭“伊利小说案”进入历史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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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个人公众号上连载小说《出乌兰记》被指影射伊利集团领导层,自媒体人刘成昆于4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警方以“寻衅滋事、诽谤罪”跨省刑拘。其后,刘成昆妻子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通知书》:“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于2018年4月9日15时对涉嫌诽谤罪的刘成昆进行逮捕”。

此案中另有5人被警方控制,这一下子共六人因文字遭灾。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和警方使用的罪名有所不同,其官方微信4月3日公布案情进展时称,刘成昆卷入的是“造谣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案”。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主犯”刘成昆称自己无罪,主要理由为“自己的小说是虚构的”。

理由成立。各方都承认刘成昆写的是小说,而虚构正是小说的基本特征。报案的伊利和抓人的警方无法自洽——如果说那入罪的文字并非虚构,那就承认了其内容真实,而既然所言属实,自然不可以诬其诽谤和造谣;如果承认那文字属于虚构的小说情节,那就承认了文字和报案方无关,诽谤根本无从谈起,报警和跨省追捕就成了胡闹。

警方认定小说诽谤的方式是“影射”,这就好办了。既然是影射,那就无罪,因为“影射”不在法律文本阐述的犯罪行为之中。像“暗示”“影射”“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等类似描述表达方式的字眼,不可以出现在正式法律条文中。如果罪名都支持臆断的动机判断,实施起来就是“诛心执法”。

禁止和惩罚“暗示”与“影射”,没有可行性,那太不靠谱,定会造成大面积混乱和普及式灾难,而首先挑明被“犯罪分子”所影射的事件或人物的,正是也只能是处在权威地位的言论审查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成为公诉案件。即便刘成昆不是影射而是明指、明批,伊利和地方司法也面临一个无法完成的论证难题——无论如何,伊利和潘刚并非社会与国家。

“伊利小说案”和鸿茅药酒事件有相似处,都跨省抓人,都遭遇市场的制裁,而他们事先都对市场反应错判,后续结果大出其所料。这并非财经研判方面的失误,探究根源,这些企业家对现今中国社会所谓的“公民意识”或人心向背态势毫无印象,只知道自己能左右地方权力对某个小民逞强可以得手,而在左右全社会舆论和把握“人心市场”方面,自己却依然是个无知加狂妄的雏儿混混。

没上市的鸿茅药酒已经“放假”,没机会上市了。4月26日晚间,伊利2018一季报连同2017年报,在上交所官网亮相,吹牛曰“至此,中国乳业真正的华彩乐章方才奏响最强音”,“伊利超预期的年报数据和继续强势增长的一季报给了市场一个巨大的惊喜”。可是,比牛皮更响亮是耳光——伊利股份27日暴跌10%,市值蒸发160个亿!惊喜不惊喜?

“伊利小说案”还没判,市场在审判,人心在审判,抵制伊利的呼声在各处发出。如今可见,经济人“以钱投票”,市场已经具备传达人心乃至制裁“无道”的初级能力,当然,被“人心市场”纳入可制裁项目的范围还远远不够宽泛。

“伊利小说案”意义深远,伊利企业家因此案而正式进入历史。以往,他的辉煌和业绩其实都无所谓,所谓有名,也只是在行业史、民史、野史、地方史的范畴,留下几十年印痕而已。而如今不同了,他进入了国家正史,社会发展史,中国思想史,新闻传播史,他以往所有的事迹,都不及“伊利小说案”之“历史价值”。就凭这一点,真正的“青史留名”。

并且,这是回顾千年历史的结果。历史上,王者和官员才兴文字狱,而商人再富地位也不高,故而古代“骂商”历来没什么风险。而前几年,多位地方官员由于制造因言获罪案而受到了某种处分,对比“伊利小说案”,中国历史上富商首次超越地方官员之政治待遇——厉害了,我的内蒙,你的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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