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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法官解读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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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解释共分4条。

解释出台后,立即引起社会热议,许多在婚姻中“被负债”的妇女更是感叹迎来了曙光。浔阳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各位法官,通过本报对此次解释作出了解读。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解读:本条规定,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今后,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要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即共债共签。共债共签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护交易安全。此外,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以降低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也不能以一句“我不知情”就规避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解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教育赡养等家庭性支出。此次解释,基本延续过往规定,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本次解释,对法官在审理判别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将会根据借款的数额、支出项目、家庭消费水平、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来综合判定借款的用途。比如,妻子有记账的习惯,家庭日常开销都记得十分明细,而突然有一天丈夫在外借了一大笔钱,明显高于家庭日常开销不知用于何处,且该债务事后没有被妻子追认,那么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存疑。对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事后没有被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另一方可免去承担债务的责任。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读:这条规定是最高院首次提出要在司法实践中,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与“共同生产经营开支”区别对待,而在过往的案例这两项通常会合并处理,在举证责任、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上趋于一致。

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上文已阐明,而共同生产经营开支则例如开夫妻店、夫妻公司,或夫妻中的一方担任公司股东,另一方在该公司任职等。解释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开支所产生的债务,重新划分了举证责任——即由债权人来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法官提醒:债权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夫妻应尽量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项解释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通“坑”债权人,例如,当男方想逃避负债时,假意离婚,将财产转移至女方,债权人要债时,发现对方已无偿还能力,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法官阐述,上述解释起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作用,但也由此衍生出了夫妻中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被负债”的极端情况,且这些年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夫妻一方在外借钱,用途不详,另一方并不知情,最后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需承担还款责任。女方不知晓男方债务的情况特别突出。”

正因此,上述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社会上遭到了广大女性朋友的诘责。此后,最高院又先后颁布补充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实际审判中灵活运用法条,不能将非法债务、虚假债务或明显用于个人用途的债务,简单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说道,在夫妻关系中,女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很多人对丈夫在外的经济活动并不了解,而中国人又有较为传统的家庭观念,一般不会协议婚前财产,更不会在婚后以书面形式拟定个人财产,这样一来,一旦对外产生债务,要夫妻中的一方来举证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则非常困难。

法官说道,在过去的审判实务中,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或者夫妻分居很久、一方坐牢或者夫妻感情明显不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夫妻债务是一件“家事”,法律规定如何细致详尽,也不可能做到俱全。夫妻在共同生活中,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算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也不至于影响夫妻感情。而对于债权人,除了要求共债共签之外,还要在借款给夫妻时,要求对方写明借款用途,这样更有利于自己实现债权。

新解释是否为广大妇女的福音?法官说,根据现有实际审判案例,可以算得上是,“今后广大女性朋友可以大胆恋爱、放心结婚,不用担心遇到‘渣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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