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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逻辑间的争论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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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东莞市的一件事,即某江西籍男子用砖头追打运钞车,尔后被押运人员击毙,在网上引发了争议。之所以引发争议,又与妨间传言该男子疑遭运钞车剐蹭,而运钞车不管不顾而去有最大关系。此信息的确实与否,暂不得而知。但目前的争议以及我们将要展开的评论,皆以其确实为前提。

我不能贸然说击毙行为合理与否,只是说,由此而展开的其实是两种逻辑的争论。

第一种逻辑,显然是权力主义的。具体些说,就是谁代表集体、国家、公权,谁就至上无高,任何人因任何原因反抗,都可能被任意处置,包括被剥夺生命权利在内。此种逻辑中,既然金融业在准封闭体系内运行,银行即国家,是公权力的分支。银行的运钞车剐蹭了人,重要的不是人的安全,也不是车上可能装有的现金、物资的安全,而是公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与之相关的人与事皆神圣不可侵犯。重要性与危险性都因此而被无限放大,任意处置权亦因此而扩张。否则便不能解释,挟有重器的货车多了,价值可能比运钞车里的那点现金高得多,人家都正常行驶,遵守一般交通规则,偏偏运钞车不能,仿佛彼此并不生活在同一社会中似的。既然公权力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纵然剐蹭了人,也无需下车了解情况,予以及时处理。至于被剐蹭的人,无论报警或自行寻求解决,总之,在事发当时,不得讨说法,不能有任何激烈的反应,否则就打死也白死。

由此延伸,则人、社会都是需要管的;唯各级政府、部门介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才能够保证秩序。为此,必须加大对其余社会群体的管理。千错万错中,九成九是其他社会群体的错。余下0.1成的错终究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那就加强管理。管理而不一定有成效?就继续加强管理。谁来保证管理本身的公正性?还是要继续加强管理。总之,成绩是主要的,是九成九的。你居然不认同?那一定是你不客观。

第二种逻辑,则是个人主义的。于其中,又细分为两种情况。a,纵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银行是特殊存在,运钞车及押送人员被授予一定特权,但在具体事件中,开枪是否完全符合相关条文的规定?在此以外,是否没有其他处理办法了?即便开枪,真有必要一击致命吗?顺此深入,则运钞车中人既然不能下车处理事故,为什么不紧急驶离,而留待该男子两条腿追上四个轮子,得以用砖头打砸运钞车,一定要为击毙创造条件呢?如是等等情况,都浮出水面,必须有合理解释。且每一解释都必须附有证据,以自证其真实性。

b,更是质疑条文本身。即生命安全面前,任何主体不应被授予特权。汽车剐蹭到行人,钢板何其坚硬,肉体何其脆弱,车中人一定要下车处理的。不能说市场主体的车辆撞了人,不管不顾而去,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而政府、国企性质的车辆同样撞了人,不管不顾,还正大光明、法有明文了。更不能说市场主体的车辆撞了人,就人命关天,而政府、国企性质的车辆同样撞了人,忽然就人命不关天,是钱款、货物在人命之上。会有歹徒就此设套么?非常可能。但这是相关主体在社会运行中必须承担的风险。只能针对此种风险作更妥当的安排,而不能因为此种风险的存在,便理直气壮地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凡事有因果,这件事如果能及时处理,后面的追车、用砖头砸窗等行为可能就不一定会出现了。

由此延伸,则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一应典章制度都体现自由平等、公民意志。公共管理以明确权力的边界为基础,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恪守条文规定、程序正义,公权力运行透明,接受群体监督。不同社会群体因此而尽情追逐个人梦想,释放聪明才智,社会因此而繁荣。

彼此的理念不同,无论怎样争论也不会有结果。以我个人为例,我只能说,自己持个人主义的立场,认同、坚持第二种逻辑,希望法律法规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成其为社会运行的规则,为天下人所信服,而并非依靠行政权力强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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