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次流域立法让长江保护有法可依

2022年01月29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刘田原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具有开创性。

理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在《长江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针对长江保护的立法是分散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数量众多且适用范围广泛。但这样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这些分散、碎片化的规定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有效衔接,且对于各流域特殊问题的规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冲突之处,导致实践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关系不够清晰,有的权属交叉、权限不明,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规定已不再符合长江保护的实际情况,亟待更新。这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制定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将各项相关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措施通过立法转化为制度、规范、程序。《长江保护法》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而展开,规范长江流域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设“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4章,有序、有力、有针对性地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克服了当前单项立法间的冲突重叠,有效提升了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另一方面,《长江保护法》聚焦统筹协调的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明确了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和组成,建立了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协作机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同时有多个条款涉及政府的环境责任,从而进一步理顺了在长江保护过程中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

充分彰显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一部特殊的流域法,《长江保护法》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不仅立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而且着眼于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长江流域既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战略性地位。《长江保护法》专门设立“绿色发展”一章,准确把握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型方面,作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法律不仅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还设计了相关的具体制度,统筹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编制实施的绿色发展规划;制定了干支流岸线相关项目建设范围的绿色发展红线;明确了产业升级清洁化改造、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的绿色发展措施;建立了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等等。这些具体制度既是流域治理的探索,也是流域立法的创新,将会有效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实施中要重点关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流域作为承载社会、经济、文化、行政管理等多项功能的自然单元,既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又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所呈现的法律现象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而伴随流域经济的空前发展,除传统的洪水防控、水权分配等流域事务以外,跨流域调水、修建水库等深度开发,对流域尺度的规范与协调,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长江保护法》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整合和超越了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既遵循生态保护规律,又能有效调整复杂主体关系的流域法律制度。一方面,新建立的流域法律制度必然与已有的区域立法发生“交叉”,在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所明确的许多具体内容,诸如生态补偿办法、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方式等,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有所创新,需要在运行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使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学习时报》)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