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道理的话,在许多事件中,道理就摆在那儿,所有人都看得见的。
据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自己发布的消息说,初二学生小赵(已年满16周岁)强奸了17岁女孩小花,且小花因此染上了传柒性疾病,急需治疗。经办案检察官调解,并“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在小赵母亲赔偿小花父母八万元后,“在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不需要什么法律常识,就能想得明白:强奸杀人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仅是对特定个人犯罪,更因严重破坏社会运行秩序,形成对整个社会的实质性的以及心理上的伤害,实际是对整个社会的犯罪。无论特定个人是否谅解,社会不能谅解,代表社会、民众意志的法律不能谅解,执法、司法机关无权谅解。
依据现行法律,则办案检察官、检察院面对如此严重的案情,也是无权促和解的。
亦不需要明晓什么高深至极的公共理论,就能想得明白:刑事处罚一定要与民事赔偿分开。任何人严重伤害了他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现行司法过程中,实际割裂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以至于受害者只能两选一:如果要求公平公正地追究施害者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实质性放弃民事赔偿;如果接受了较高的、相对合理的赔偿,就不得不出具谅解书,要求减免施害者的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于个案中,促成双方和解,让受害者得到一笔钱,是现实的选择。于整个社会,则是法的明显不公,是赋予富人以钱买命、买他人合法权利的特权。
不要乱说不如此则执行难。究竟是执行难,还是不作为,必须要说清楚。无论怎样的个人,在强大的公检法机关面前,都非常弱小。但凡后者有心执法,执行就不会有多大的难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中,根本不是执行难,而完全是不作为。
这件事,之所以如此令人愤怒,还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其家长给检察院、检察官送锦旗,后者坦然接受,并以图文形式公布于官方微博,炫耀自己的“丰功伟绩”。
这就不仅是具体的办案检察官糊涂,罔顾法理,亦罔顾情理,而是整个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上上下下都罔顾法理、情理。
是,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结案,然而,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面对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竟然违规调解,甚至在炫耀性文告中强调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竟然说强奸案的施害者“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是外力干预,任由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主导,最后将如何结案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持正的官员在月黑风高之夜犹自廉洁拒贿。反过来说,则纵是行贿者、贪官也还有些羞耻,知道行贿受贿见不得人,只能选月黑风高之夜,偷偷来,悄悄收。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这般,做了坏事还要公告天下,唯恐自己的“丰功伟绩”不能闻名于天下,那是怎样的嚣张,那是怎样的无知、无耻、无畏!
该检察院强调“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整个社会、所有个人自然都应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并以具体案例为据,于反思之余完善制度、警惕自己的行为,尽可能避免任何一个孩子滑入深渊、对他人施暴。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犯了罪,无论是法律的罪或道德的罪,社会应尽可能给他自新的机会。然而,凡此种种都在保护无辜者的前提下展开。不能将任何人的成长绝对化,将其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尤其不能将对于任何施暴者的善良凌驾于他人、社会之上。那已经不是善良,而是特权,是置他人于危险中。
这里不谈法律,只是想讲些道理。纵然小赵被变更强制措施了,但针对他的情况,学校还要接纳他,是否征求过家长的意见,是否明确告知校内同学,如何防范悲剧重演,必须有严密的安排。首先必须保护无辜者。因此对小赵实施有罪推定,是他因自己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纵然对他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得不为之。我赞成对极端恶劣的刑事犯罪人实施标识,提醒所有人时刻保持警惕,虽未成年人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如果不能将无辜者的免于伤害权放在首位,口号喊得再响,也不过是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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