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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标尺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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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阜阳市汇鑫小学的一位教师被开除了。她与几位学生合影,而学生们穿着一套分别印有“吃喝嫖赌坑蒙拐骗偷”9个醒目大字的上衣。

关于这件事,必定出现两种说法:其一,如我这样比较随意的人,大约是认为类似行为不过是游戏,特别在非正常场合,偶尔为之也没什么大不了;其二,有些人比较较真,以为为人师表,当谨言慎行,绝不能容忍类似之行为,甚至要求剥夺该教师的任职资格。我只能说,我不是太认同此种过于认真。然而,对于该教师的被开除,我也不能认为绝对不合理。前提是: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不能对这位教师施以刑事处罚;纵然因此对这位教师在其他公共职位上的任职资格设限,但不能干预其在其他职业方面的选择自由。

另外一位教师,是刚刚跳楼身亡的李某奕的教师,这位教师是李某奕高三时的班主任,曾猥亵她。事后,该教师曾被拘留10天,但并没有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不过,这件事发生在李某奕跳楼前两年。

我无力究问检察院的不提起诉讼中是否藏有黑幕。特别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几乎单置,不经由法院,而由执法机关自行处理的我国,虽有猥亵行为发生,但既然执法机关已经处以行政拘留10天,如果猥亵行为本身不是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不提起诉讼并非完全无理。

然而,我们对公办教师,我们对于任何一位公职人员,是否应该有基本的道德要求?一位教师,竟然猥亵学生,纵然不被提起诉讼,就能够被道德放过了吗?怎么能够容忍其留在教师岗位上呢?怎么能够容忍其继续出任任何公职呢?我在一篇新闻又看到套话:“尽快建立健全校园预防性骚扰的长效机制,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一位猥亵学生的教师,可以留在教师岗位上,还谈什么长效机制?这不是屁话吗?

尤其讽刺的是,李某奕跳楼身亡后,据所在地政府通报:该教师已经被取消教师资格,调出教育系统。

李某奕跳楼身亡,大家将她的跳楼身亡与两年前的被猥亵联系在一起,只是一种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于公共角度,显然应落点于当时,对于该教师留任公职,是否是对于公共道德的蔑视,公然包庇该教师。好吧,就算地方政府突然醒悟了,有道德了,那开除就开除好了,“取消教师资格,调出教育系统”是什么意思?能够由政府调动的,不还是公职吗?不依然是地方政府认为教师猥亵学生不算什么大问题,便是面对千万人之怒,也必须予以包庇,保留其公职吗?特别有兴趣知道:该老师究竟调到了哪里?出任何种职位?那是否意味着在地方政府看来,特定部门是藏污纳垢之所,个中人的为所欲为是被发了执照的?

阜阳市汇鑫小学的那位教师,与李某奕的那位曾经的班主任,显然被区别对待。表面上看,似乎与前者的临时工身份有关,而实际上,与道德的标尺被特定部门甚至政府单方面掌握有关。

道德之为道德,基线不过是生活常识、本能反应,特定部门甚至政府中的工作者当然是知道的,只不过,人一旦高高在上,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他们本身的行为就不受道德良知,而是受种种“潜规则”的约束了。

在这里,想到一个问题: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与李某奕的那位曾经的班主任交好吗?后者究竟有多深的背景、有谁做后台?地方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包庇后者,后者为什么总是被包庇?

我个人的“大胆”假定是:一位普通教师,不太可能与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交好,后者大概率根本不认识前者,却大概率地包庇前者。因为前者能够被调,必然是编制内教师,编制内教师虽然只是“体制内”的边缘人物,毕竟是自己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这时考虑的并不是什么道德,而是内外有别,“胳膊肘不往外拐”,保持内部和谐。这样一种考虑,又随种种现实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譬如李某奕的爸爸如果是处长、厅长,处理结果肯定就不同了。

当道德的标尺被特定部门甚至政府单方面掌握,道德就远离了权力的运行,后者的运行便以内外有别前提下的任性为特征。除了有权的人“幸福”、越靠近权力的人越“幸福”,并没有太多的制度可供恪守,并没有所谓合情合理的处置办法可供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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